陈维崧律师(电话:139-2220-6869),组建的明法刑事团队,大量无罪、取保、缓刑成功案例,尤其擅长毒品、诈骗、职务侵占、非法集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等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案件辩护。&nbs... 详细>>
律师姓名:陈维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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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4401200110249151
执业律所: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周大福金融中心(东塔)29层、10层、11层(1101-04)
检索条件
1、案例来源:把手案例库
2、案由:玩忽职守罪
3、审理程序:一审、二审
4、文书类型:判决书、裁定书
5、裁判年份: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6、案件数量:20份
玩忽职守罪的判决书13份,占比65%;裁定书7份,占比35%。
广东省20例。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及下辖5例,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及下辖5例,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及下辖5例,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及下辖5例,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及下辖5例。
基层人民法院13例,占比65%;中级人民法院6例,占比30%,高级人民法院1例,占比5%。
审理程序中一审有13例,占比65%;二审有7例,占比35%。
附加刑4例,占比66.67%;犯罪认定及主刑2例,占比33.33%。
典型案例
案例1. 曾某某玩忽职守案(2020)粤1402刑初64号
【案情简介】
2015年5月至9月,曾某某在抽调至区建设土地房屋征收某村工作队任组长、副队长期间,在负责征收三角镇某村第一村民小组编号为6-1-026号房屋过程中,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没有认真核实该房屋及所在土地的权属情况,没有发现该房屋在2008年江南进城大道建设项目中已被征收完毕,其房屋所属土地使用权已被市国土资源局收回作为国有土地储备用地的事实。之后,曾某某在没有认真核实工作组制作的该房屋相应《征收房屋登记表》等征收补偿资料的情况下签名通过审核并上报,导致该房屋以李某能、潘某清的名义于2015年9月被重复征收,造成国家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689195元。
【法院观点】
曾某某在担任政府征收土地房屋工作队副队长期间,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玩忽职守罪。
曾某某在担任政府征地工作的工作队副队长期间,在被征收人的房屋现状与工作用图标注的现状明显不符,且有人提出被征收人的房屋可能存在已经被征收的问题时,不作深入调查,未按规定进行调查登记,交由住建、国土等部门进行认定、处理,而是听从队长的旨意,将被征收人的房屋作为应予补偿的房屋,制作征收补偿材料,进行上报补偿,以致被征收人的房屋被重复征收,造成国家财产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
曾某某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鉴于曾某某在监察机关进行调查时,经电话传唤,能主动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认定为自首,可予以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判决结果】
曾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案例2. 林某某玩忽职守案(2020)粤1322刑初805号
【案情简介】
2016年1月至2017年11月间,林某某与镇人民政府签订《镇专职护林员管护合同》,受聘为由镇林业工作站管理的护林员,负责该镇黄某村委会某片区包括石桥头等小组管护责任区的森林资源巡查管护等工作。2017年10月至11月中旬期间,林某某因其脚部受伤和办理父亲丧葬事事务的原因,在未按规定向横河林业工作站办理请假手续的情况下,私自旷工不履行护林员工作职责,造成管护责任区林木被违规滥伐共66亩,蓄积共391.1立方米。
【法院观点】
林某某在受聘为镇专职护林员期间,玩忽职守,造成管护责任区林木被违规滥伐达66亩,蓄积达391.1立方米(其中27亩林种为防护林、生态公益林,立木蓄积为139.9立方米),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
鉴于林某某案发后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
林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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