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维崧律师(电话:139-2220-6869),组建的明法刑事团队,大量无罪、取保、缓刑成功案例,尤其擅长毒品、诈骗、职务侵占、非法集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等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案件辩护。&nbs... 详细>>
律师姓名:陈维崧律师
手机号码:13922206869
邮箱地址:13922206869@139.com
执业证号:14401200110249151
执业律所: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周大福金融中心(东塔)29层、10层、11层(1101-04)
非法拘禁罪,检察院不起诉释放主要有以下3种情形:
一、没有犯罪事实。
1. 陈某非法拘禁案(绍柯检公刑不诉[2019]511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陈某未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不具有非法拘禁犯罪事实。
【结果】
对陈某不起诉。
2. 于某非法拘禁案(津滨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于某主观上没有非法拘禁的故意,客观上没有非法拘禁或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结果】
对于某不起诉。
3. 潘某非法拘禁案(婺检公诉刑不诉[2020]1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潘某仅仅拨打手机联系方某,让其帮忙找李某归还借款,并没有授意或安排方某等人对李某实施殴打和拘禁行为,潘某不构成非法拘禁罪。
【结果】
对潘某不起诉。
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
1. 安某甲、安某乙、杨某非法拘禁案(遵县检公诉刑不诉[2015]32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安某甲、安某乙、杨某尽管有限制张某人身自由的行为,但尚未达到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程度,其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
【结果】
对安某甲、安某乙、杨某不起诉。
2. 鲁某非法拘禁案(紫检公刑不诉[2019]38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鲁某受曹某委托在酒店房间向邓某讨要债务的过程中,与陈某甲、陈某乙一起对邓某采用拦门、轮流看守等非暴力方式讨债,其行为涉嫌非法拘禁罪。但该案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结果】
对鲁某不起诉。
三、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从犯等情节。
1. 杨某非法拘禁案(榕检公一刑不诉[2016]5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杨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犯罪过程中主动退出,且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结果】
对杨某不起诉。
2. 刘某非法拘禁案(襄检刑不诉[2019]1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刘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
【结果】
对刘某不起诉。
3. 陆某非法拘禁案(东检刑检刑不诉[2020]13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陆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陆某与他人共同非法拘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陆某在共同非法拘禁过程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陆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陆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
【结果】
对陆某不起诉。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