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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陈维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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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责任事故罪,检察院不起诉释放的6种情形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重大责任事故案,检察院不起诉释放主要有以下6种情形:

一、属于意外事故。

1.高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左检公诉刑不诉[2018]62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重大责任事故是明知其可能发生危险而不予防范或者防范不够,管理不到位造成的,而该起事故被政府定性为意外事故,意外事故是行为人的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出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造成的,因此,高某某对于这起伤亡事故无责任。

【结果】

对高某某不起诉。

二、没有犯罪事实。

1.彭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正检诉刑不诉[2019]6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重大责任事故罪是在生产、作业中违犯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一般情况下,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违犯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起决定性、关键性作用的,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该案中马某某受死者刘某某请托,临时驾驶铲车发生事故,当时某公司负责人彭某某并不在现场,也没有做相关安排、指示,没有证据证实彭某某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故彭某某无犯罪事实。

【结果】

对彭某某不起诉。

2.李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朔检公诉一刑不诉[2015]14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李某某尽到了安全管理义务,没有犯罪事实,不构成犯罪。

【结果】

对李某某不起诉。

3.徐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宁六检诉刑不诉[2019]21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徐某某在生产过程中虽然存在偷减工序、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但其未违反相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且其违规操作不是爆炸事故发生的原因,因此没有犯罪事实。

【结果】

对徐某某不起诉。

三、不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要件。

1.韦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沂检捕诉刑不诉[2019]46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韦某某虽实施了出借资质的违法行为,但造成涉案事故的直接原因系焊接人员违规操作,故韦某某不宜认定为对焊接作业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不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要件,故其不构成犯罪。

【结果】

对韦某某不起诉。

2.曾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秀检公刑不诉[2019]10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曾某某在本案中系实施操作轮船进行航行的驾驶行为,而非进行生产、作业行为,其不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条件。

【结果】

对曾某某不起诉。

四、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1.薛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中检刑刑不诉[2019]25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薛某某的行为,法律并未规定为犯罪。被害人赵某某的死亡与薛某某的行为无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不构成犯罪。

【结果】

对薛某某不起诉。

2.潘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普检诉刑不诉[2019]21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潘某某的行为与被害人周某在施工过程中坠楼死亡的结果没有因果关系,潘某某不构成犯罪。

【结果】

对潘某某不起诉。

3.邓某重大责任事故案(新检诉刑不诉[2019]4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邓某的上述行为与钟某死亡的危害结果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不构成犯罪。

【结果】

对邓某不起诉。

五、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

1.周某重大责任事故案(社检公诉刑不诉[2019]2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周某作为车辆所有人,未参与涉案车辆的经营管理,没有对车辆及驾驶员进行安全监管的义务,没有犯罪事实,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

【结果】

对周某不起诉。

六、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等情节。

1.施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太检一部刑不诉[2019]11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等情节。

【结果】

对施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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