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维崧律师(电话:139-2220-6869),组建的明法刑事团队,大量无罪、取保、缓刑成功案例,尤其擅长毒品、诈骗、职务侵占、非法集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等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案件辩护。&nbs... 详细>>
律师姓名:陈维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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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个多则多彩的社会中,每个人都是一个独特的个体,每个人的想发也是不一样的,社会中有好人,坏人之分,区分的标准就是,看有没有犯事或则一些小偷小摸的事情,所以社会中每个人想法不一样,会产生许多的争议,来看一下下面的文章吧。
社会公德的公然藐视。目前,抢劫、盗窃、绑架犯罪所占比例很大,这些犯罪自然就是为了非法占有财物。一些故意杀人犯罪、故意伤害罪、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也是为了非法获取财物。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就是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称霸一方,攫取暴利。这种情况与目前我国经济出于转型期,社会财富分配不平衡,贫富差距拉大有关,也与人们的价值观念发生变化有一定关系,一些人把财富的占有量作为衡量人的全部唯一标准,导致一些人唯利是图,利令智昏,铤而走险,孤注一掷。
(四)严重刑事犯罪呈现出复杂性、隐蔽性和严密性。在同一起犯罪中,或抢劫、强奸并存,或抢劫、杀人并存,或抢劫、盗窃并存,或绑架、杀人并存,或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妨害公务罪并存,一起犯罪涉及数个罪名。上世纪80年代,一些犯罪分子在光天化日之下为非作歹,目前,犯罪分子非常狡猾,作案隐蔽性强,具有较强的反侦查能力。事前制定周密的计划,事后不留痕迹,等到案件侦破,他们已经犯罪实施完毕,犯罪后果已经发生,作案已达多起。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和组织、领导、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还具有组织严密的特点。
(五)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年龄呈现低龄化。无论是抢劫、盗窃犯罪,还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犯罪,罪犯的年龄趋于低龄化,年龄多在14岁至25岁之间。2003年发生在固始县三中学校的兰天故意伤害致死案,罪犯年仅14.2003年9月,发生在固始县城关的魏俊生、马涛故意伤害致死案,两名案犯分别为15岁、17岁。闫自军等10人抢劫、强奸、盗窃案的3名主犯闫自军、王荣罡、王继飞年龄分别为20岁、22岁、24岁。梁雪峰、张广平、陈勇抢劫、强奸、杀人案,3名案犯年龄在17至24岁之间。丁长龙、陈磊、何波抢劫案,3人年龄分别为20岁、22岁、21岁。这些人多数为独生子女,在家庭受溺爱,在校成绩不好,学校重智育轻德育,遭到老师、同学歧视,过早地辍学,沦落到社会上游荡混日子,从而走上犯罪的深渊。
(六)严重刑事犯罪的罪犯中累犯所占比例较高。很多犯罪分子在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重操旧业,甚而变本加厉,翻版升级,通过实施犯罪,发泄对社会的怨恨,报复社会。如任彦平、杨双二人,因犯抢劫罪、盗窃罪在信阳监狱服刑,服刑期间就预谋出狱后“干大事”。他们出狱不到半年,就实施绑架、杀人犯罪。闫自军等10人抢劫、强奸、盗窃案中,服刑释放人员就占7人。
(七)严重刑事犯罪呈现职业化倾向。一些犯罪分子把犯罪作为生活和挥霍的唯一途经,连续作案,养成犯罪习性。如发生在固始县三河尖乡的系列盗牛案、固始县城关的系列盗窃摩托车案、发生在固始县胡族镇、马罡乡的多起拐卖妇女案。这些犯罪分子依靠犯罪“发家致富”。
(八)严重刑事犯罪中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中,多为日常琐事引发,多发生在亲戚、邻里之间,多发生在农村,且精神病人犯罪占相当比例。这与农村还相对闭塞、村级组织涣散、农民文化素质不高、限定责任能力有关。2003年至2004年发生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中,80发生在农村,1/3罪犯为限定责任能力。
(九)严重刑事犯罪中扰乱公共秩序所占比例不大,但危险性大。目前扰乱公共秩序的犯罪主要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利和组织、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这两类犯罪一旦形成,就会在一定区域或一定行业危害。如易家会、詹开红、戴国纪、赵厚水利用邪教
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他们组织所谓的“呼喊派”,分区划片,发展成员,传经授道,蛊惑人心。
二、严重刑事犯罪的适用法律问题
针对目前严重刑事犯罪呈现的新情况、新特点,司法机关加以分析,找准工作的结合点和着力点,减少工作的盲目性,应用法律,有效打击犯罪,以便收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实现刑法的目的。笔者认为目前司法机关在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工作中有些方面应当引起重视。
(一)过分强调“严打”的效果,不能把“严打”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机结合起来。“严打”斗争确实能够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在“严打”期间,一批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受到严惩,一批蠢蠢欲动者受到震慑。但是,“严打”只能治标,不能治本。过分强调“严打”的效果,急功近利,一到社会治安形势严峻,就搞“严打”,时间长了、次数多了,“严打”就会失去应有的作用,刑事犯罪还会反弹,甚至更加猖狂。过多的使用重刑,就会产生刑法的贬值效应。
(二)对“严打”的“从重从快”方针把握不够准确。1983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规定: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可以在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以上处刑,直至判处死刑。这是迫于当时的情势,不得以而为之,与刑法罪刑法定原则不相一致。可有些人受该《决定》的影响,以为“从重”就是在刑法规定最高刑以上处刑。我们应当正确理解“从重从快”:所谓“从重”,应是指在法定刑幅度内从重,决不能突破法定最高刑;所谓“从快”,是指在法定诉讼期限之内从快,不能因为“从快”,而减省办案程序,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应是对严重刑事犯罪,对人力、物力等司法资源上有所倾斜。有些人虽然明白“从重”的涵义,却变相地搞,把案件性质拔高升格,不能采取实事是求的态度。例如把一般的共同犯罪认定为团伙犯罪,把一般的团伙犯罪认定为涉黑涉恶犯罪,把寻衅滋事认定为抢劫,把猥亵妇女认定为强奸,把一般的违法行为上升为犯罪。这样不利于案件定性的整体把握,且有失公允。
(三)对“两个基本”理解不够准确。“两个基本”是指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即关于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清楚,一些枝节问题查不清可以放过去,这与刑事证明标准所要求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不矛盾。有些人把“两个基本”理解成事实基本清楚,证据基本确实、充分。这种理解从逻辑上看说是不通的,在实践中更是有害的。错误的理解导致降低证明标准,结果可想而知,提起公诉的案件,一些被撤回起诉,一些被迫当庭延期审理,甚至个别案件被判无罪,一些该取的证据失去证据灭失,结果不仅没有惩治犯罪,反而在客观上放纵了犯罪,甚至出现冤假错案。
(四)惩治严重刑事犯罪,不能做到宽严相济。对严重刑事犯罪分子,有法定从重情节,一定要体现出来,如累犯、主犯,酌定从重的情节,如犯罪的手段、目的、动机、认罪态度、前科劣迹等,一般也要体现。对法定从轻的情节和酌定从轻的情节,也要认定。如投案自首、犯罪中止、未成年人、从犯、胁从犯、限定责任能力等,一定要认定;犯罪分子的犯罪的目的动机、认罪态度、在社会的表现、初犯、偶犯等也要考查。只有这样,才能使罪犯真正认罪服法。
(一)盗窃案
个人盗窃数额达到1000元的,立为刑事案件;撬门破窗入室盗窃的,扒窃的,使用刀刃等工具或携带凶器盗窃的,均立为刑事案件;惯犯作案或一个多次作案的,以及其他虽未达数额标准但情节或者后果比较严重的,也立为刑事案件。 (二)抢劫案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均立为刑事案件。 (三)诈骗案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的,立为刑事案件。 (四)敲诈勒索案
以恐吓、威胁的方法,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均立为刑事案件。 (五)侵占案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或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在5000元以上,拒不退还的,立为刑事案件。 (六)抢夺案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在500元以上的。 (七)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
(八)伪造、贩运货币案
伪造货币总面值在500元以上或币量50张以上,贩运伪造的货币总面值在1000元以上的或币量在100张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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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非法买卖外汇案
1、非法买卖外汇二十万美元以上的; 2、违法所得五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十)骗购外汇案
数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十一)扰乱社会秩序案
扰乱社会秩序,严重影响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正常进行的;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闹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以暴力抗拒、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 (十二)强迫妇女卖淫案
以暴力、胁迫、恐吓等手段强迫妇女卖淫的。 (十三)引诱、容留妇女卖淫案
以牟利为目的,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的。 (十四)利用迷信骗财害人案
利用迷信手段,一次骗取他人钱财、物品(折款)二百元以上的,或猥亵妇女致人伤残的。 (十五)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案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象带等音像制品;向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利用淫秽物品传播犯罪方法的;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 (十六)赌博案
以牟利为目的,聚众赌博的,或一次财博赌资在一千元以上的。 上述各项中所说的“以上”,都连本数在内。 (十七)伪造货币、有价证券犯罪案件
1、伪造国家货币和国家财政金额债券犯罪案件;
2、伪造其他有价证券和票据总面值在三百元(含本数在内,下同)以上的; 3、贩卖、运输、窝藏伪造的国家货币、国家财政金融债券的;
4、明知是伪造的国家货币、国家财政金融债券而使用、存储、夹寄,数额在三百元或十张以上的。
5、故意使用、贩卖、窝藏伪造的其他有价证券和票据,非法获利五百元以上的;
6、教唆他人伪造、贩卖、运输、窝藏、使用、存储、夹寄伪造的国家货币或有价证券和票据的; 7、走私伪造的国家货币的;
8、窝藏或出具伪证,包庇伪造国家货币或国家财政金融债券犯罪分子的;包庇贩运或大量投放假币犯罪分子的。 (十八)毒品案件
1、非法制造、贩卖、运输(含走私、下同)鸦片、海洛因、吗啡、大麻或其他毒品,不论数量多少,原则上均应立案。
2、提供场所和毒品,容留他人吸食,从中牟利的,以贩卖毒品罪立案。 3、制造、贩卖、运输假毒品,以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立案。 4、明知是毒品,非法携带、邮寄、托运的、以运输毒品罪立案。
5. 私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二百五十株(相当于生鸦片一两)以上的,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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