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维崧律师(电话:139-2220-6869),组建的明法刑事团队,大量无罪、取保、缓刑成功案例,尤其擅长毒品、诈骗、职务侵占、非法集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等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案件辩护。&nbs... 详细>>
律师姓名:陈维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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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4401200110249151
执业律所: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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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社会上有着许多的争论,而这些争论,都可以用刑事辩护来解决的,有多少人对刑事辩护这个知识点有着深厚的了解了,很多违法犯罪的人也会用刑事辩护想以此洗脱罪名,让我们来看看下面具体相关的内容吧,可以参考一下哦。
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的定义:价值是揭示外部客观世界对于满足人的需要的意义关系的范畴,是指具有特定属性的客体对于主体需要的意义。在西方国家,律师职业伦理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两个原则上,一是忠诚原则,强调的是律师的忠诚义务和维护委托人权益的责任;二是正义原则(或称公益原则),强调的是律师的保障人权、维护社会正义的公益义务,体现的是律师的正义观念。我国在刑事案件数量的不断增加的情况下,律师参与刑事辩护的案件比例逐年下降,被誉为律师成名“捷径”的刑事辩护,却越来越被律师们视为荆棘之途。
律师制度起源于西方商品经济的兴起、民主与法制的进步和人权保障、实现司法正义的法治思想,故而律师职业价值显然也源于商品经济、民主与法律制度和法治思想。而在西方国家,律师职业伦理的价值的核心价值主要体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忠诚原则,强调的是律师的忠诚义务,体现的是律师的诚实观念;二是正义原则(公益原则),强调的是律师的保障人权、维护社会正义的公益义务,体现的是律师的正义观念。这是西方律师文化之源,是律师职业伦理的核心精神,也是律师职业的“精髓”。律师是在社会的发展过程中产生的,社会是其成长的浓厚土壤。在西方社会,律师来源于古代的辩护士,近代西方的律师发展也比较完善。在我国古代,律师发展不完善,近代律师由于受社会因素的影响,是西方社会的“舶来品”。
1委托辩护。越南的刑事诉讼法规定,被临时拘留的人在被拘留之后,犯罪嫌疑人在被刑事立案之后,被告人在法院作出提交法庭审判的决定之后,都有权聘请他人为自己进行辩护。辩护人可以是律师、人民辩护员或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
3、指定辩护。在以下场合中,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没有聘请律师的,侦查机关、检察院或法院必须要求律师团(相当于我国的律协)指派律师事务所给其推举辩护人或建议越南祖国阵线委员会、阵线成员组织给自己组织的成员推举辩护人: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涉嫌或控告的罪行根据刑法规定的最高刑是死刑的;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未成年人、在精神或体质上有缺陷的人。
(二)辩护人的范围、人数及参与辩护的时间 1、辩护人的范围
越南刑事诉讼法第56条第一款规定,辩护人可以是律师,被临时拘留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人民辩护员。
(1)律师。律师是充分具有法律规定的行业条件,根据个人和组织的要求参加诉讼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的人。律师的辩护活动具有专业性。
(2)被临时拘留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被临时拘留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是指未成年、精神或体质上有缺陷的被临时拘留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父母或监护人。
(3)人民辩护员。人民辩护员是越南祖国阵线委员会、阵线成员组织推举为本组织成员的被临时拘留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的人。
在参加诉讼的时候,律师、人民辩护员以及被临时拘留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作为辩护人都同样具有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同时,越南刑事诉讼法第56条第二款规定还规定以下人员不能作为辩护人:
(1)该案的办案人员及其亲戚;
(2)以证人、鉴定人或翻译人员的身份参加该案诉讼的。 2、人数
如果同一案件中的被临时拘留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益不相互对立,则一个辩护人可以为同案的多个被临时拘留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也可以由多个辩护人为一个被临时拘留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
3、参与辩护的时间
辩护人自犯罪嫌疑人被刑事立案之时起即可以参加诉讼进行辩护。对于尚未被刑事立案而因紧急情况或现行犯被临时拘留的人,则从作出临时拘留决定时开始辩护人可以进行辩护。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需要秘密侦查的,则在侦查终结之日起经检察院检察长决定,辩护人可以参与诉讼并进行辩护。
(三)辩护人的权利与义务
1、辩护人的权利
(1)在询问被临时拘留的人和讯问犯罪嫌疑人时,辩护人有权在场;经侦查人员同意,辩护人可以向被临时拘留的人和犯罪嫌疑人提问,在其他的侦查活动中辩护人也可以在场;有权查看本人所参加的诉讼活动的笔录和与本人所辩护的人相关的决定;
(2)提议侦查机关事先通知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间、地点以便讯问时在场; (3)依法提议变更诉讼工作人员、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4)向被临时拘留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属收集与辩护相关的材料、实物和情节,根据被临时拘留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要求向机关、组织和个人收集不属于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材料、实物和情节;
(5)提出材料、实物和要求
(6)会见在押的被临时拘留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7)根据法律规定在侦查终结之后查阅、抄录和复印与辩护相关的案卷材料;
(8)参与法庭的询问与辩论;
(9)对诉讼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决定和诉讼行为进行申诉;
(10)未成年人、精神和体质上有缺陷的人的指定辩护人有权对法院的判决、决定进行上诉。
2、辩护人的义务 (1)使用法律所规定的一切办法弄明白那些确定被临时拘留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无罪情节和那些确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减轻刑事责任的情节。 辩护人随着各个诉讼阶段所收集的与案件相关的材料、实物要相应地交给侦查机关、检察院和法院。辩护人与诉讼机关的这种材料、实物的交接要根据法律规定制作一份笔录;
(2)为被临时拘留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3)已经接受为被临时拘留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
(4)尊重事实和法律,不得引诱、逼迫或唆使他人作虚假陈述或提供不真实材料;
(5)遵照法院的召集书到庭; (6)不得泄露在辩护过程中所获悉的侦查秘密;不得使用从案卷中所抄录和复印的材料侵犯国家利益及机关、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辩护人违反法律的,则根据其违法性质和程度分别处以收回辩护人证明书、纪律处分、行政处罚和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害的还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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