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维崧律师(电话:139-2220-6869),组建的明法刑事团队,大量无罪、取保、缓刑成功案例,尤其擅长毒品、诈骗、职务侵占、非法集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等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案件辩护。&nbs... 详细>>
律师姓名:陈维崧律师
手机号码:13922206869
邮箱地址:13922206869@139.com
执业证号:14401200110249151
执业律所: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周大福金融中心(东塔)29层、10层、11层(1101-04)
在现实生活中,国家有很多官员会利用自己的职权进行一些职务上的犯罪,那么这种做法被司法机关捉到后会进行什么样的量刑处罚,让我们来看看下面相关的具体内容了解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
对于职务犯罪,我国刑法规定了较为严厉的法定刑,历来是我国刑法打击的重点犯罪.近年来,党中央、中纪委等多次强调要狠抓职务犯罪案件, 要通过坚决查办违纪违法案件、惩处腐败分子,严肃党的纪律,使广大党员、干部受到教育。各大报刊、网络也一直对重大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报道,使反腐败成为全社会高度关注的热点问题。在司法实践当中,对于职务犯罪的量刑也出台了相关的量刑意见,现就我院职务犯罪量刑规范化在具体实施当中的适用情况及问题汇报如下:
一、职务犯罪案件量刑适用的基本情况
2009年,我院共受理各类职务犯罪案件6件10人,其中判处缓刑有7人,免予刑事处罚的有3人。2010年共受理6件13人,其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有2人,判处缓刑的有7人,免处的有4人。2011年共受理8件12人,其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有2人,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有1人,判处缓刑的有8人,免处的有1人。2012年共受理12件13人,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有1人,判处缓刑的有6人,免处的有6人。2013年共受理9件17人,其中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有2人,判处缓刑的有10人,免处的有5人。 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判处缓刑和免处的人数居多,判处实刑的极少。可见当前对职务犯罪的判处有量刑较轻、适用缓刑过多的趋向。此外,在所有判决中适用自首的人数占53.7%,涉及悔罪表现和积极退赃占98.5%。 二、职务犯罪量刑存在的问题 (一)侦查工作中的不足。
目前,职务犯罪侦查设备落后,侦查技能滞后,办案经费欠缺,警力严重不足,造成证据收集不扎实、不充分,导致公诉不力。同时,由于职务犯罪侦查工作考核偏重立案数,侦查部门往往急功近利,不注重案件的深挖,导致案值在5万元以下的职务犯罪案件占有一定的比例,客观上为法院适用缓刑创造了条件。 (二)量刑轻型化。
在量刑中减轻、从轻处罚情节适用非常普遍,因职务犯罪案件中的绝大多数职务犯罪分子都因全部退赃、自愿认罪等情节,得到了从轻甚至减轻处罚。同时法官对职务犯罪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掌握过宽。由于法定刑罚量刑适用弹性大,使法律监督也难以开展。另外,在司法实践的具体认定中,司法人员往往基于公正与公平的考虑把行为人用于公务活动等的款项从涉案金额中予以扣除(认为毕竟行为人最终没有非法占有该部分数额),把扣除后的数额作为犯罪数额,然后对照刑法规定,决定对犯罪人应当判处的刑罚,因此缓刑的适用相当广泛,
(三)区域失衡,认定不一。
在一地级市地域范围之内,不存在罪行的地域差异性,而出现职务犯罪案件裁判的地域差异性,导致量刑失衡。因区域的差异和地区特点,在经济发达和贫困落后地区针对职务犯罪案件的量刑就有很大的差别,特别是犯罪金额的认定和犯罪金额的量刑方面相差极大。大悟县属于国家级贫困县,经济落后,职务犯罪案件的金额一般都比发达地区相差巨大,相比同一地级市下面的县城也有很大的差别,故对职务犯罪量刑的主要量刑情节即金额就产生了认定不一。
三、职务犯罪案件规范量刑的建议
(一)检察机关须加强侦查力度,慎用取保候审措施。目前很多职务犯罪案件的揭发都是群众举报,检察机关在侦查阶段容易造成收集和审查证据时控制的不严。加之职务犯罪的主体一般都是国家工作人员,社会关系复杂,人情案也普遍存在,取保候审的措施普遍适用,同时对自首、立功的认定比率偏高,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在审判环节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
罚的比率偏高。故需解决侦查工作中的瓶颈问题,保障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经费,补充办案力量,完善侦查设施,提高侦查技能,实施科学的考核办法。
同时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量刑建议的作用。一方面要求检察机关针对职务犯罪案件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适用法律和调取证据,另一方面要求提出科学合理的量刑建议,要体现罪刑相适应的要求。
(二)在职务犯罪案件审判工作中,必须坚持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必须正确理解全面把握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要准确认定量刑情节,做到量刑有据。在职务犯罪案件量刑中,法院在正确确定基准刑的基础上,准确认定量刑情节主要表现在准确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上,要严格执行《关于对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依法正确适用缓刑的若干规定》,正确适用缓刑。要正确理解全面把握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职务犯罪案件宽严相济要“宽得适度”、“有严有宽”、“宽严有据”,防止出现“只宽不严”量刑失衡问题。
(三)合理采纳量刑建议,做到量刑有察。随着人民法院规范化量刑的改革工作的开展,人民检察院随之开展了量刑建议的公诉改革工作。人民检察院在公诉时通过量刑幅度建议、确定性刑罚建议、适用缓刑建议三种方式提出的量刑建议,人民法院应当充分考虑,合理采纳,以促进规范量刑工作,确保裁判的公正。而在我院审理的职务犯罪案件中,检察机关一般都没有提交有关的量刑建议书,在一定程度上给我们的量刑工作也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四)不断加强量刑研究,做到量刑有渊。要探索总结一种科学的量刑方法,做到裁判有序、量刑适当,以应对同一案件并存若干同质或不同质的量刑情节的情况。要充分发挥理论研究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发挥理论指导审判实践的作用。最高人民法院要通过司法解释,对于一些多发的、常见的犯罪规定一个全国较为统一的具体量刑标准。特别是针对职务犯罪案件轻刑化问题和量刑失衡问题,要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特别是对于地区差异,职务犯罪的主要定性量刑的金额问题须进行明确的量刑规范。要加强规范量刑工作情况的研究,定期剖析一个地区、一个阶段规范量刑工作的情况,加强区域性量刑情况的研判工作,克服量刑的地域差异性和审级差异性,以求量刑地域性的均衡。
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二、挪用公款罪
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三、受贿罪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本罪的立案标准及处罚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