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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维崧律师(电话:139-2220-6869),组建的明法刑事团队,大量无罪、取保、缓刑成功案例,尤其擅长毒品、诈骗、职务侵占、非法集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等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案件辩护。&nbs...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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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陈维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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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

关于职务犯罪的预防

  在现实生活中,社会上有一种非常败坏的风气,那就是职务犯罪,这类人利用自己的权力来获得一些利益,这一种做法是非常可恶的,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该如何预防职务犯罪了,让我们来看看下面相关的具体内容。

  职务犯罪作为一种腐败现象,其产生的原因,存在的根源是非常复杂、多种多样的。有历史的原因,也有现实的原因;有体制本身的原因,也有体制以外的原因;有客观的原因,也有主观的原因。下面,着重从客观和主观两个方面对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进行一下分析探讨。  (一)客观原因  1、利益的驱动。改革是发展社会生产力基础上的利益的重新调整,它极大地激发了人们创造财富的热情,社会生产力获得了空前的发展,社会财富获得了长足的提高。于是,在社会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背景下,在不抗拒的利益诱惑和利益冲突面前,一小部分有权人便利用手中的公权为自己、自己的家庭和自己身边的小集团谋取私利。  2、体制的缺陷。改革开放采取“摸着石头过河”的方式进行,它不能也不可能在极短的时期内一下子将计划经济体制下存在的弊端消除干净。原来在浓浓的阶级斗争气氛下对整个社会的利益诱惑的抑制机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更新换代殆尽;而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权力的绝对化现象和特殊历史条件下家长制的复活现象,大大地抑制了社会对权力者的监督功能,从而给权力腐败创造了可乘之机,剧变的社会使原有的秩序规则失灵,而新的社会秩序却没能及时建立起来,这就是说,体制上的这种弊端和缺陷给腐败的泛滥创造了最好的机遇,权力腐败就是在这种体制缺陷中迅猛地发展、泛滥起来。  3、惩罚的失当。惩罚是遏制腐败行为最重要的手段。而且,对于某种流行的恶行,惩罚一定要及时,将其扼杀于起始阶段。然而,始发于上世纪80年代的腐败并没有得到有力的遏制。一是对反腐败的意义讲得很透、很深,但未真正地付诸于行动上;二是存在刑不上大夫,官官相护等打击不力的现象;三是以运动式的方式来反腐败,紧一阵松一阵。各种腐败活动因低风险,高收益而日益活跃。  4、对策的乏力。从某种意义上说,改革是被逼出来的,整个社会缺乏思想上的、心理上的、组织上的准备,对突然发生的包括腐败在内的社会问题,我们社会并没有经历过,缺乏积极的、应变的准备。过去相当长的时期,我们解决社会问题的方式是政治运动的方式,发指令到定指标再到抓典型最后到总结成绩宣告问题的解决。  (二)主观原因  从主观上讲,主要包括以下五种心理。  1、吃亏心理。有些人认为自己虽然有比较好的工作,经济条件并不差,但和社会上有大款相比,没有人家潇洒了不趁现在手中有权,抓紧多攒一些钱,就没有机会了。心理失衡,产生了不捞白不捞的念头,导致其名节不保。  2、居功心理。有的人觉得自己为党和国家作了很多有益的工作,没有功劳也有苦劳。还有的人也确实曾经在自己的岗位上做出过不小的成绩,但觉得失去的多得到的少,自认为劳苦功高,理应得到更多回报。  3、从众心理。有一部分人认为,中央加大反腐败力度,但社会上贿赂之风没有得到有效遏制,从听说某人收了几条好烟,几瓶好洒都十分惊讶,到一些送礼的人,干脆送钱都无所谓了,于是想想人家也是这么收的就来者不拒了。  4、享乐心理。有的人深感以前的日子过的清苦,现在应该潇洒走一回了,因而在位高权重之时,挥金如土,生活奢侈糜烂。用巨资购置豪宅别墅,以待退下来后尽享荣华富贵。  5、攀比心理。认为虽然自己不奢侈,不沾嫖赌,不上歌舞厅,可是每当看到人家金碧辉煌的装满和豪华别墅式住宅,看到人家腰缠万贯,挥金如土,看到人家洋车洋房,虽然有看法,认为他们是非法所得,于是对党的政策,老传统产生了怀疑,所以就摆架子,讲阔气,大肆收受贿赂。   二、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  从社会学的角度分析,人类社会内部存在着两种机制:一种是产生犯罪的机制;二是抑制、预防犯罪机制。从犯罪发案率的高低,可以看出这两种机制相互较量的结果。因此,我们在强调职务犯罪的同时,必须注重预防工作。  (一)加强教育,强化预防职务犯罪教育机制建设。  预防职务犯罪的教育机制,是指通过对社会成员进行思想、行为引导,从提高人的素质入手,预防和消除职务犯罪,创造良好的职务犯罪预防体系。实质上,职务犯罪预防的根本问题在于教育人,尤其是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道德教育、法制教育、廉政教育,从思想源头上遏制腐败动机的产生,是预防职务犯罪的关键。  (二)强化监督,加强预防职务犯罪的督查机制建设  预防职务犯罪督查机制,是指对各种利用职务之便违纪、违法和犯罪行为进行监督,对各个机关、行业、部门或单位的职务犯罪预防情况进行检

  查与考评的工作体系。职务犯罪是否受到有效的遏制,预防职务犯罪的各种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是否能够彻底落实,各个机关、行业、部门或单位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开展的是否扎实到位,都需要强有力的监督推动。

  2职务犯罪预防概述

  2.1职务犯罪预防的概念

  职务犯罪预防分为广义的预防和狭义的预防。狭义的预防与打击相互对应,是指检察机关针对一定社会历史时期的政治、经济、文化以及法制情况,根据职务犯罪发生的特点和状况,结合对职务犯罪案件发生的原因、背景和规律,分析职务犯罪的堕落轨迹,从法制、制度和机制的角度有针对性的提出预防对策和措施,调动社会各界的积极力量,综合采取经济的、政治的、教育的、文化的、法律的和行政的手段,减少、遏制和消灭职务犯罪的防范活动。广义的预防是指一切有关防止职务犯罪发生的措施和活动,不只限于犯罪发生之前的预防,还包括事后的惩治和改造以及其他预防措施,同时强调“防”和“治”两个方面,是对职务犯罪进行惩治的综合活动。 2.2职务犯罪的界定

  我国刑法学者对职务犯罪的定义存在一定的争议,可以说是各有千秋。当前争议比较明显说法有如下几种:(1) 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犯罪活动。(2) 是指具备一定职务的人,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与其职务存在必然联系的,触犯刑法而必须受到刑罚的一类行为的总称。(3) 是指依照法律、依法授权或者合同而担任一定职务的人员,在工作管理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背权利和义务而依据规定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4) 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在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中按照法律法规或者章程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背职务的权利和义务,滥用职权而应受刑法处罚的行为。这四种说法对职务犯罪的主体的定义都有所不同,第一种说法认为职务犯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第二种说法则认为职务犯罪的主体是具备一定职务的人,第三种说法则认为职务犯罪的主体是依照法律、依法授权或者合同而担任一定职务的人员,第四种说法则认为职务犯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在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中按照法律法规或者章程从事公务的人员。虽然说法各异,但它们都存在有如下相同点:一是职务犯罪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活动;二是职务犯罪是一种违法活动;三是这种行为会受到法律的处罚。综上所述,我对职务犯罪的定义也有了一个自己的认识,我认为,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机关工作人员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

  务上的便利,谋取私利,滥用权力,不履行职责或者错误的履行职责,贪污受贿、亵渎权力,破坏国家对职务行为的管理活动,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到重大破坏,而应当依照刑法条例受到刑法处罚的一行为的总称。 2.3职务犯罪的特点

  通过对职务犯罪定义与其他类型犯罪的对比,可以知道职务犯罪存在如下三个主要特点:(1)主体的特殊性 职务犯罪的主体是特殊的,它的行为人必须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才能构成职务犯罪的主体。“国家工作人员”是职务犯罪的身份特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这里所指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中国家工作人员又包括如下三种: 一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二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派遣到其他非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三是其他按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2)犯罪行为与职务的关联性  职务犯罪与职务人员的职务具有一定的相关性,这是职务犯罪的行为特点。如果职务人员实施了犯罪活动,但这种犯罪活动与自己的职务并无关联,则不是职务犯罪行为,即一个国有企业的经理实施的与职务无关的暴力违法行为,就不是职务犯罪行为。职务犯罪行为与职务相关性有如下三种形式: 一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进行犯罪活动。职务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具有相应职务的人员便具有处理相应事务的权力,如果职务人员利用权力搞权钱交易,利用手中的权力谋取私利,就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实施的职务犯罪行为。二是滥用职权 为了保证权力的正确运用,任何职务的权利都是有限的,并且行使权利要按一定的程序来进行。如果职务人员超越职权、违反程序行使职权来实施犯罪行为,就是滥用职权实施的职务犯罪行为。三是不正确的履行职权 体现为行为人对工作马虎、敷衍塞责,玩忽职守等。(3)明显的行业性特点 职务犯罪具有明显的行业特点,金融部门、海关部门和基建工程行业等在一定时间内都是职务犯罪的热点部门,这些部门是职务犯罪的多发部门,具有相对的典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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