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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关于刑法因果关系概述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可能一生都没有接触过法律,所以对于法律这一方面的知识是一点都不了解的,现在要说的是刑法的因果关系概述,让我们来看看下面相关的具体内容,了解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相关知识。

  (一)哲学因果关系和刑法因果关系的产生及辨证统一关系 按照刑法学界的通说,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学说是根据哲学关于原因和结果这一对范畴的原理发展而来的。然而,如果进一步分析,哲学上的因果观又是在物理因果关系学说的基础上产生的。按照物理学上的解释,经典力学是对宏观低速机械运动的因果关系的抽象和概括。② 所谓哲学上的因果关系就是在18世纪对经典力学的原理推而广之的基础上产生的一个普遍法则,可以应用于自然界、社会界两个基本领域。按照哲学上的解释,原因和结果是反映事物或现象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的一对范畴。在客观事物或现象彼此制约和相互影响的过程中,任何事物或现象都是由其他事物或现象引起的。原因是引起他事物或现象产生,作为他事物根源的要素。结果是受某种事物或现象的作用而产生。因果联系是整个世界最普遍联系的一部分。  根据上述哲学关于因果关系的抽象原理,刑法学上引申了犯罪构成中的因果关系原理。在刑法学的因果关系意义上,犯罪的行为是一种特定的社会现象,危害结果则是由犯罪行为所引起或者决定的另一种现象。犯罪之所以具有社会危害性,关键在于行为对于客观事物具有特定的,合乎规律的作用力或破坏力,能够引起或者决定危害结果的发生和发展。因此,犯罪行为的作用力或破坏力一旦得到具体的实现,就会在客观规律和周围环境的制约下,对客观事物造成一定的变化或损害,形成特定的危害结果。刑法根据这一原因关系的基本原理,要求行为人必须对自己的行为直接造成的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同时,如果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并不存在内在的因果关系,行为人的行为就不构成犯罪,对其进行惩罚就丧失了基本 的事实根据。③   哲学上的因果关系与刑法因果关系,是一般与个别、普遍与特殊的关系。这种关系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是对立统一的。一方面,二者具有统一性,刑法因果关系相对于哲学因果关系来说,所研究的范围及其对象更为具体,是在一个非常特殊的领域内,研究特定现象之间的因果联系。但是,无论怎样,它总不能脱离哲学所研究的因果关系而独立存在。另一方面,二者是对立的。刑法科学所研究的因果关系,除同哲学及其他科学存在着普遍性以外,还存在着特殊性。他们研究的目的不同:哲学因果关系研究目的主要是揭示事物之间合乎规律的普遍性联系,以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而刑法研究因果关系的目的则是为了确定危害社会的结果是由谁的行为所引起的,从而为追究刑事责任提供客观基础。由其研究目的不同而决定二者的研究对象不同,哲学因果关系是以整个世界作为一个相互联系的“链条”来研究它们的前因后果及其发展规律的,而刑法所研究的因果关系只能是危害社会行为和危害社会的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等等。  (二)刑法因果关系的界定 关于刑法因果关系,有的学者认为,是指犯罪实行行为与对定罪量刑有价值的危害结果 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合乎规律的联系。④ 也有的学者认为刑法上研究的因果关系,是指人的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⑤ 还有的学者认为,刑法因果关系是作为刑事责任的客观根据而存在于刑法之中的,它既是行为与结果之间的一种客观存在的事实因果关系,也是为法律所要求的法律因果关系,是事实因果关系与法律因果关系的统一。种种不同的观点,分别从不同的角度理解刑法因果关系。从以上的观点中可以看出:  第一、刑法因果关系首先是一种联系。根据马克思列宁主义哲学,事物之间的联系具有普遍性,事物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和其它的事物相互联系着的。  第二、刑法因果关系是一种人的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联系。因为只有人的行为才能给予法律上的评价,自然力或者动物力纵使造成了严重的危害结果,也不能以刑法来处罚它们。  第三、人的行为是有主观罪过的行为,才能成为刑法上的原因,如果没有主观罪过,人就不能对他的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自然不能认为行为和结果之间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要从其它的角度来看刑法因果关系,应该先考察刑法因果关系的机能,以及研究刑法因果关系要解决的问题。  刑法学上的因果关系理论,是刑法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大陆法系国家,自十九世纪提出因果关系理论至今,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学说和观点,且随着刑法理论的向前发展,先后出现了一系列极有影响的因果关系理论。而英美法国家刑法学中的因果关系理论,则将因果关系区分为事实因果关系和法律因果关系。所谓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就是客观存在于外界之中的先行为与后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联系。这种联系是纯自然的存在,与人的主观认识没有任何关系,与法律规定也无关。而所谓法律原因,就是在法律上有价值的原因,也就是事实原因中,能够被法律认为应让行为人对产生的危害结果承担责任的原因。而我国的刑法理论,是秉承前苏联的刑法理论,在刑法因果关系问题上,局限于马克思列宁主义哲学上的必然性联系和偶然性联系以及内因和外因的论述上,而造成对刑法因果关系的种种理解,使学说观点长期争论不休。  二、必然因果关系说  (一)“必然因果关系说”概述 由于因果关系的复杂性,使得因果关系成为刑法理论中最有争议的问题之一,而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如何认识和理解刑法上因果关系的性质和由此而产生的如何正确区分对结果都有影响的原因和条件,即对于致使某一个危害结果产生的因素中,哪些是原因,哪些是条件,以及它们之间有什么样的区别和联系。  持“必然因果关系说”的学者认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只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一种形式,不存在偶然因果关系。这种观点指出,危害行为总是在一定条件下产生的,如果行为人所实施的危害行为对所发生的危害结果起着引起和决定作用的,就是原因。它和所发生的结果之间的联系是一种内在的、必然的联系。如果不具有这样的联系,即使所实施的危害行为对所发生的危害结果发生有一定的偶然联系,虽然起一定的作用,但并不能引起和决定这一结果的发生,它和所发生的结果之间是一种外在的、偶然的联系,那就不是刑法中的原因,而只能是条件,条件是不能成为刑法中的原因的。“必然因果关系说”强调一定条件下的不可避免性和合乎规律性。当然无论必然现象还是偶然现象,都是一定原因引起的结果,都包含有因果性。但不能因此就认为刑法因果关系也应当分为必然因果关系和偶然因果关系两种形式。

  一、刑法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之间的关系问题之理论研究现状 对于刑法因果关系和刑事责任的关系,概括起来主要存在如下几种观点: 1、在刑事司法工作中,研究和确定某人 的行为与危害结果有无因果关系,对于解决某一行为人对于该危害结果应否负刑事责任问题,具有重要意义。查明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只是解决了可能负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而按照刑法上主观与客观相统一的原则,虽有客观上的因果关系,但行为人主观上没 有罪过,也是不能让它负刑事责任的。 [1]2、研究刑法因果关系的目的,主要在于确认构成要件的结果是由谁所实施的构成要件行为引起的,以便提供成立该种犯罪的刑事责任的客观依据。刑法上的因果关系除了解决定罪问题之外,还要解决适当量刑的问题,非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对行为犯和未完成形态犯罪的刑事责任有一定的影响,要使这类犯罪的行为人对该结果担负较重的刑事处罚,也要确认其行为与该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这种因果关系不能说不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解决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为定罪量刑提供客观依据,与提供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是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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