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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刑事诉讼法 取保候审 年有期徒刑

  在现实生活中,有一些人不小心触犯了法律,这时候就会聘请律师为自己进行诉讼,那么在诉讼的期间关于取保候审,年有限期的这一方面的知识各位有所了解吗,让我们来看看下面相关的具体内容。

  按照法律规定,对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根据司法实践,除具备以上两条规定之外,还具备以下条件的,更容易办理取保候审:   (一)非暴力犯罪的。相对于暴力犯罪而言,盗窃、抢夺、诈骗等非暴力犯罪的案件在办理取保候审时更容易一些;    (二)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实践中90%以上审判时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可能会被判缓刑,而缓刑的前提是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审理期间办理了取保候审,而判决时因不能缓刑而判3年以上的实刑,之后再被收监,就会令被告人产生对法律的不理解、对法不可知的恐惧以及对法无定律的迷惑,也不利于其改造。所以,司法实践中,有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也很难取保候审。    (三)存在重大疾病,严重危及生命健康的。司法实践中,以这个理由申请取保候审的,只有严重到危及生命健康的,才会批准取保候审。

  (四)怀孕的妇女。    (五)认罪的。如果不认罪,一般很难取保候审。   (六)财产案件,退赃,积极交纳罚金的。    (七)人身损害案件,积极赔偿被害人,并争取到被害人谅解的。    2012年修订后的刑诉法关于将取保候审的条件予以适当放宽,相应地将批捕条件适当收紧,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由“侦查保障”向“自由保障”倾斜的立法宗旨,也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我国刑事诉讼的人性关怀取向,值得肯定。大家有理由有信心期待一种更加公平、更加人性化的取保制度的真正贯彻实施。

  一、传唤。《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 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  二、取保候审。《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 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65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到取保候审申请后应当在7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答复。  三、监视居住。《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监视 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四、刑事拘留。《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拘留犯罪嫌疑人后, 除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24小时以内,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场所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所在单位。 《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在拘留犯罪嫌疑人后的24小时内进行讯问。  《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五、逮捕。《刑事诉讼法》第71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后,除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24小时以内,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场所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所在单位。 《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24小时内进行讯问。 《刑事诉讼法》第124条规定,经同级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对于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 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对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前述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127条规定,对于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前述延长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再延长2个月。  六、扣押、冻结。《刑事诉讼法》第118条规定,对于扣押的物品、 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经查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3日内解除扣押、冻结,退还原主或原邮电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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