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明法刑事团队!

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您所在的位置: 明法刑事团队 >刑事辩护

团队介绍

 陈维崧律师(电话:139-2220-6869),组建的明法刑事团队,大量无罪、取保、缓刑成功案例,尤其擅长毒品、诈骗、职务侵占、非法集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等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案件辩护。&nbs...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陈维崧律师

手机号码:13922206869

邮箱地址:13922206869@139.com

执业证号:14401200110249151

执业律所: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周大福金融中心(东塔)29层、10层、11层(1101-04)

刑事辩护

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

  在如今这个法制社会中,刑事处罚主要是对一些违法犯罪的人有效,国家为了打击惩罚哪些违法犯罪的人,所以强制了很多形式处罚的措施,那么形式处罚有哪些措施种类了,让我们来看看下面相关的具体内容。

  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不仅有助于促进诉讼顺利而有效地运行、及时地追究和惩罚犯罪,而且直接关系到公民人身自由权的维护,鲜明地体现出一个国家的民主和法治程度。我国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修订使得刑事强制措施制度向着 科学 化、民主化、法制化的方向迈进了一步,但由于观念和技术的原因,我国现有的强制措施制度还存在较为明显的缺陷和不足,在司法实践中,其执行的效果也不尽如人意,因而有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的必要。   一、我国刑事强制措施制度的现状与缺陷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强制措施制度的种类、权利主体、适用对象、使用原则和程序做了较为详尽的规定,刑事强制措施在建国以后几十年的司法实践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对于打击、揭露、控制犯罪,稳定社会秩序方面更是功不可没。然而,近年来,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逐步推进,以及国际人权保障呼声的不断高涨,我国在强制措施制度的 发展 与完善方面出现了一些滞后现象,因此,对我国刑事强制措施制度进行改革与完善是十分必要的。   (一)改革与完善我国刑事强制措施制度是适应社会转型的必然要求   诉讼制度的发展不能脱离其所产生并发挥作用的特定社会条件,因为,“如果将 法律 理解为社会生活的形式,那么作为形式的法律的程序法,则是这种形式的形式,它如同桅杆顶尖,对船身最轻微的运动也会做出强烈的摆动”。[1]刑事强制措施制度也不例外。    近年来,我国的 政治 、 经济 形势发生了较大变化,一方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迅速发展,公民的个人权利意识日渐觉醒,迫切希望得到法律的认可和维护;另一方面,依法治国方略已被写入宪法修正案,规范和限制国家机关的权力的行使,使之法制化、程序化。党的十六大又进一步指出要“完善诉讼程序,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由此可见,进一步强化诉讼中的人权保障,体现法治的精神和内涵,这是新的社会转型时期对我国的诉讼法治建设提出的明确目标,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我国的刑事强制措施制度理应进行必要的改革和完善。    (二)改革与完善我国刑事强制措施制度是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种种问题的客观需要   当前,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刑事强制措施制度总体上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各种问题,一些问题还相当突出,严重损害了法治尊严和司法权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部分强制措施的权利主体未受到合理有效的制约,主体行为的主观随意性大,从而未能在实质上保证强制措施使用的公正性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拘留权统一于公安机关。将拘留权统一于公安机关,主要是从公安机关的性质及其案件范围来考虑的。因为,公安机关站在同刑事犯罪做斗争的第一线,每天接触到大量的突发性的刑事案件,如无拘留权则不利于同犯罪做斗争。但拘留直接关系到公民的人身自由,所以,刑事诉讼法又拘留的条件、时间上做出了必要的限制,使公安机关在保障社会利益与保护人权上做到平衡。然而,公安机关在全面掌握拘留的决定权与执行权的同时,却牺牲了权力制约的司法理念,在工作上的特殊职责和侦查活动中的特殊地位决定了其难以客观地、理性地监督拘留的适用。因此,对于未受到合理制约的权力,是不科学的,不公正的。

  一、强制措施的概念和意义  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用的暂时限制或者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各种法定强制方法。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五种强制措施,按照强制力度从轻到重的顺序排列依次为: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刑事诉讼强制措施具有以下特点:  (一)有权适用强制措施的主体是公安机关(包括其他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  (二)强制措施适用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三)强制措施的适用具有诉讼性。  (四)强制措施是一种法定措施,并非每一刑事案件的每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均须被采取强制措施。  (五)强制措施是一种临时性措施,一经采用并非一成不变,随着办案进展情况可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手机号码:13922206869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周大福金融中心(东塔)29层、10层、11层(1101-04)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