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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陈维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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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关于刑事纠纷中的伪证行为

  在现实生活中,有一些人会因为某些事情要进行刑事纠纷,当进行刑事纠纷的时候就要聘请律师进行打官司了,而律师进行刑事纠纷的时候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证据了,来看看下面相关的具体内容。

  刑事纠纷中的伪证行为,是指在刑事纠纷中,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伪造、毁灭与案件有关重要关系的证据,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行为。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条对那些伪证行为认为构成犯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刑法也没有对刑事纠纷中的伪证行为构成犯罪的具体规定,以致于在司法实践中对刑事纠纷中的伪证行为仅作罚款、拘留处理,对情节特别严重的伪证行为也几乎没有追究刑事责任的。伪证问题危害了刑事纠纷秩序,影响了公正裁判,已成为民事司法中的一个现实问题。本人结合一案例,试对刑事纠纷中伪证行为的法律责任作以浅析 屈某系一村民,自上世纪80年代租用本生产队所有的门市用于电气焊维修,并与生产队签订无租赁期限的租赁协议,屈某按期缴纳租金,且相关证据显示,该门市由生产队所有,包括该门市在内的房屋租金收益均只在本生产队成员内分配,村委会、生产队均认可该门市为生产队集体财产。事过30年后,由于地产价格不断上涨,于是村委会个别人打起该门市的主意,串通生产队会计由生产队会计出具了一份该门市为村集体财产的虚假证明,然后以村委会名义到法院起诉,要求解除租赁协议,法院依据生产队出具的这份证据认定原告村委会主张成立,判决解除租赁协议,判决后村委会把门市卖与他人并从中获利。二审、再审均维持原判。

  从上述案例来看,村委会个别人明目张胆的伪造证据并导致法院的错误判决,其性质严重,危害很大。根据刑事纠纷法第111条的规定,当属构成犯罪,应予追究刑事责任,但由于立法的不完善,难以追究。

  法院观点认为法院只能对刑事纠纷中的作伪证的证人进行训诫、罚款、拘留等处罚,因为刑法上没有民事伪证的相关罪名,相对刑事诉讼来说,刑事纠纷造成的危害性相对较小,不宜直接以伪证罪论。

  但实际上民事中的伪证的危害性不亚于刑事诉讼,对民事中的伪证,我认为: 一是审查。审查证据的来源渠道,查清证人与本案各方当事人的关系、证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证人的出证动机,查清内容是否证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审查证据的收集方式是否合法;审查证据的形式。全面地审查证据。审查个证与其他证据有无合理的联系,有无孤立性、矛盾性,切忌孤立、片面地审查证据;借助科技手段鉴别证据。如果对某一证据表示怀疑或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可以借助先进的鉴定技术对证据进行鉴定,以辨别真伪。

  二是处理。实践中,有些法院对刑事诉讼中的伪证比较重视,对刑事纠纷中的伪证行为重视得不够。笔者认为,不仅要对在诉讼中伪造证据的行为人进行制裁,而且要对受当事人指使、收买而作伪证的人和在诉讼前制造伪证从重处罚。受他人指使、收买而作伪证的人明知违法而仍为之。而诉讼前制造伪证的人是有预谋、有组织的进行制造、提供伪证,社会危害性更大。

  三是立法规范:1、鉴于刑事纠纷中经常出现伪证,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要不断加强法律宣传,增加诉讼参与人的法律意识,从源头上杜绝伪证的产生。2、加大对伪证者制裁、处罚的力度,使伪证行为人承担应负的法律责任。伪证行为人制作、提供伪证无非是为了获得非法的财产利益,或者为了免除其应承担的民事义务,或出于恩怨故意陷害他人,或出于私人情谊,或被拉拢、收买,或者受到胁迫。发现伪证后,应根据行为人违法情节的轻重,对其严厉制裁。

  四是如果是在事后(即法院判决后或执行完毕后)发现对方伪造证据,并有一定的证据能证明(人证或物证)对方伪造证据,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后根据情况决定要不要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拿到公安机关的认定,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通过审判监督予以改判。并且依据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追究行为人的责任。

  我国与伪证相关的罪名有:伪证罪;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等。有趣的是,刑法307条没有305和306条的“在刑事诉讼中”的文字,除犯罪主体类型外,307和306条规定的犯罪行为也惊人地相似,立法者大概已预料到了民事伪证的危害性,特将307条单独另立。

  不过,不少人,特别是非法律专业人士居然认为,刑法没有为劳动纠纷/劳动争议中的民事伪证设计相应的罪名。其实,这多半是由于我国对伪证罪定义的过于狭窄而导致误解的,国际上伪证罪的定义大多包括了我国刑法305/306/307的内容,这也是我国很多国民的当然认为,而我国刑法的伪证罪实为“在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犯的伪证罪”。此定义有点难以理解。我本人反伪证时就曾将劳动纠纷引起的刑事纠纷中的帮助伪造证据罪或妨害作证罪当作伪证罪向公安报案,不过,我报案时书面指出伪证者触犯了刑法307条。

  刑事诉讼中的伪证者较易定罪。定罪刑事纠纷中的伪证者的依据有哪些呢?

  1,刑法第三百零七条: 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妨害作证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此条法律外延广阔无限,几乎为开放性法律条款,可用于制裁任何诉讼中任何形式的伪证行为。立法者专门立此条款的用意只能被理解为为了最大程度地维护社会的诚信,公平,公正和正义,这也同中国法院网提倡的公平,民主,自由,进步的精神相吻合的。   2,刑事纠纷法第111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此条法律的关键点在于情节的轻重,要根据伪证是否影响案件事实,有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如法官误判),伪证者的主观故意程度和动机,伪证者心智是否正常,是否及时自首悔改而定。从公平公正的角度出发,既然伪证者以其卑劣的手段不公平地加害了被伪证者,那么,真相大白后,伪证者就有法律义务接受公正的惩罚。

  3,刑法第十三条 ……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 伪证者侵犯的是被伪证者各种形式的权利,给被伪证者造成了难以磨灭甚至永久性的伤害,且极大地浪费了法律资源,蓄意挑战了司法和法律公正,扭曲了善良人的诚信观念,破坏了社会的和谐团结,其对社会的危害性远远大于那种轻微的偷盗刑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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