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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陈维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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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关于离婚刑事纠纷赔偿

  在现实生活中,不是所有人的感情生活都是那么美好,幸福的,很多人都会因为某些原因导致感情破裂,有一些夫妻会进行结束婚姻,那么关于离婚后的损害赔偿,来看看下面的相关的内容。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配偶一方过错侵害配偶他方基于配偶身份而享有的合法权益,并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无过错配偶对由此所受的损害有权请求赔偿。过错配偶负有赔偿损失,给付抚慰金等侵权民事责任的民事法律制度。这一制度具有以下特征:

  一、侵害主体的特定性

  一般侵权的主体(即加害人)范围较广,包括一切自然人和法人。而离婚损害赔偿的侵权主体是特定的,它只能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配偶一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不能将配偶以外的第三人作为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因而,在离婚损害赔偿中,不存在共同侵权问题。同时,这里所说的配偶,必须是合法婚姻关系的配偶,如果是非法婚姻关系的配偶,也不存在离婚损害赔偿问题。对于不属于婚姻存续期间所造成的损害,也不能作为离婚损害赔偿处理。如果因侵权造成损害需要

  点击文档链接,可查看更多信息点击文档链接,可查看更多信息赔偿的,按一般侵权损害赔偿处理。

  二、侵害行为的特定性

  一般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很广,可以包括一切作为和不作为。而离婚侵权行为是特定的,即只有: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四种法定侵权行为。

  三、被害主体的特定性

  一般侵权的被害主体范围很广,可以包括一切自然人和法人。而离婚损害赔偿中的被害主体是特定的,即他只能是婚姻关系中的配偶一方,不可能是其他人。

  四、侵害对象和损害结果的特定性

  一般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既可以是财产,也可以是人身;既可能造成物质损害,也可能造成精神损害。而离婚损害赔偿中的侵害对象只能是人身。其侵权行为只能造成他人人身利益(即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的损害。其损害结果虽然也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但其物质损害具有特殊性,即不包括单纯的财产损害。

  根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离婚损害的侵权行为只有特定的四种形式,这四种侵权行为只能是对他人人身权利的侵害。因而,可能造成配偶一方的损害,也只能是由于人身权利受到侵害,而造成配偶一方的身体和精神损害,不可能因单纯侵害他人的财产而造成物质损害。因而,离婚损害中的物质损失,只能是因人身损害而派生出来的物质损失,如医疗费用、误工费用等。不可能发生对他人财产的侵占或毁坏等而造成的物质损害。

  五、主观过错形式的特殊性

  一般侵权,行为人在主观上可能存在混合过错(即损害的发生,加害人和受害人均有过错)、共同过错(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的故意和过失致使他人损害)等过错形式。而离婚损害赔偿,只存在普通过错(这是与共同过错、混合过错相对而言的过错形式。是指行为人因自己的过错而致受害人损害并应负责。其特征是:加害人仅一人;受害人没有过错;适用一般侵权的规则)。由于离婚损害赔偿中的侵权人是特定的,即只能是配偶的一方,不存在第三人,因而也就不可能存在共同过错问题。

  一、侵权损害赔偿概念

  损害赔偿是指赔偿义务人通过支付一定数额金钱的方式承担对受害人的损害予以救济的责任。

  狭义的损害赔偿,是指对受害人损害的金钱赔偿。 在一些立法例和文献中,“赔偿”或“损害赔偿”在广义上被使用。其含义不仅包括金钱赔偿,也包括其他侵权的民事责任方式。

  二、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与原则 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包括:

  (1)直接和间接财产损失之赔偿,这里的财产损失既包括侵害物权性质的财产权、知识产权等导致的损害,也包括侵害财产利益(合法利益)导致的损害;

  (2)对人身损害案件中各种相关财产损失的赔偿; (3)对死亡与残疾损害后果的赔偿;

  (4)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规定的各种精神损害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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