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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关于刑事纠纷可反诉么

  在现实生活中,相信刑事纠纷这方面很多人都应该很了解了吗,因为有很多人都会因为各种各样的事情进行过刑事纠纷,那么关于刑事纠纷的过程中可以进行反诉吗?来看看下面相关的具体内容。

  刑事被告人因被害人的过当行为而受到侵害,采用另案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的方式来解决实为不妥。这样既不利于化解双方的矛盾,也不利于案件的彻底解决。同时另案起诉还浪费了国家有限的司法资源。允许刑事被告人在被害人提起的刑事附带刑事纠纷中提出反诉则能保障刑事被告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刑事被告人;被害人;侵权;刑事附带刑事纠纷;反诉 有这样一个民事纠纷,案件的原被告均为某批发市场的店主,二人因口角而大打出手。原告张三在拉扯中将被告李四打成轻伤。而被告李四在反抗中也造成了原告张三轻微伤。纠纷发生后,由于公安机关的介入,认为张三给李四造成的伤害已经达到故意伤害罪的构成标准,遂立案侦查。该案经过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最后由某区法院依法认定张三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张三管制半年。被害人李四提起了刑事附带刑事纠纷,法院判决张三赔偿李四各项损失共计2000元。既然是张三被定罪,也是张三赔偿李四,那为什么一开始又称张三为原告、李四为被告呢?原来,已被宣判的张三对被害人李四仍然心怀怨恨,对法院作出的赔偿判决也有不满情绪,故立即将李四告上民庭,也提出了人身损害赔偿诉讼,要求李四赔偿其因轻微伤而看病花去的住院费、医药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损失共计7000元。本案的判决结果如何在所不论,但这个案子确有一些独特之处,可以供大家研究探讨。在本文中,笔者想就两个问题提出一些自己的看法:第一,刑事被告人在犯罪的时候,如果因被害人的反抗行为而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有没有权利向被害人要求损害赔偿?第二,如果刑事被告人有权就人身财产损害提起赔偿诉讼,那么该诉讼是应当另案起诉还是在被害人提起的附带刑事纠纷中合并处理?  一、被害人给刑事被告人造成损害的定性  在刑事被告人的某些犯罪过程中,被害人为了减轻所遭受的侵害,必然会做出一系列反抗行为。而这些反抗行为又可能会造成刑事被告人的物质、人身损害乃至精神损害。比如说,刑事被告人将被害人带至家中企图不轨。被害人为了自救,在挣扎中将刑事被告人的名贵古董打碎,然后用其碎片割伤了刑事被告人的要害部位,从而得以逃离现场。那么被害人在案件发生后,是否要对这些损害承担民事责任呢?笔者认为,要根据该反抗行为的性质而定。  (一)被害人对刑事被告人的反抗行为符合正当防卫  我国《民法通则》第128条明确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即使被害人因正当防卫给刑事被告人造成损害,也不承担任何民事责任。在刚才笔者所举的这个强奸未遂的案例中,被害人对打破名贵古董的行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附带刑事纠纷反诉的现实性及其意义

  刑事附带刑事纠纷,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刑事诉讼过程中,根据被害人等提出的诉讼请求,附带审理、解决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而进行的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刑事纠纷范围问题的规定》,附带刑事纠纷赔偿的范围只限于因犯罪行为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和因犯罪行为损毁财物而造成的财产损害赔偿。这两项附带刑事纠纷损害赔偿,相对来说,基层人民法院所审理的较多。而在基层人民法院所审理的附带刑事纠纷案件中,又主要是《刑法》第234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包括自诉)、第275条故意毁坏财物罪、第276条破坏生产经营罪等刑事案件。这些刑事附带刑事纠纷案件绝大多数发生在农村,其犯罪起因一般是生产生活、邻里纠纷等内部矛盾激化。因此,时常出现附带刑事纠纷案件被告人也遭受物质损失的情形。例如,1、在因生产生活纠纷引起的斗殴中,甲将乙打成重伤,被乙打成轻微伤,双方均在医院治疗产生医疗费用,甲构成故意伤害罪;2、邻里纠纷中,甲将乙的一台电视机损毁了,乙为此将甲打成重伤,乙为此构成故意伤害罪;3、因琐事纠纷,甲将乙的果树砍毁80株,乙气愤之下,将甲的果树砍毁100株,乙因其砍毁甲的果树的价值达到犯罪数额标准而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人民法院在审理上述刑事案件并附带解决被害人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时,不可避免地会出现附带刑事纠纷被告人请求法院处理其被附带刑事纠纷原告人所造成的人身或财产损害赔偿,即刑事附带刑事纠纷反诉。

  对刑事附带刑事纠纷反诉,如果人民法院依照刑事纠纷法的有关规定一并审理,作出调解或判决,将具有以下方面的意义:

  (一)有助于提高审判工作效率。由于在审理刑事诉讼时,一并审理附带刑事纠纷的本诉和反诉,便于一次性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当事人举证、法庭质证和认证,可以及时对附带刑事纠纷部分进行调解或判决,以至及时兑现其赔偿义务。这从人民法院整体审判工作而言,无疑是提高了效率。从另一方面看,可以避免这样的情形:附带刑事纠纷被告人因反诉不能一并处理,而拒绝调解或自动履行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并因另行提起刑事纠纷,而由同一法院审判人员重新对事实、证据等进行认定后,再一次进行调解或判决;最后还可能进入执行程序,甚至可能导致难以执行,影响法院裁判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节省司法资源。倘若不在审理中一并处理刑事附带刑事纠纷反诉问题,附带刑事纠纷被告人虽然可以另行起诉,但是附带刑事纠纷被告人出庭应诉以及举证可能发生困难,不利于查清事实,造成程序浪费。相反,一并审理附带刑事纠纷的本诉和反诉,迅速解决纠纷,可以避免裁判上的矛盾,减少当事人诉累,降低刑事纠纷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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