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维崧律师(电话:139-2220-6869),组建的明法刑事团队,大量无罪、取保、缓刑成功案例,尤其擅长毒品、诈骗、职务侵占、非法集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等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案件辩护。&nbs... 详细>>
律师姓名:陈维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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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刑事辩护涉及到许多额事情,有关于违法犯罪的刑事辩护,还有关于利益上的,还有婚姻上的,刑事辩护也是社会上解决一些争吵问题的一种方法,让我们来看看下面的文章,了解一下具体的内容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依法接受王天全及妻子的委托,以亲友〔公民委托代理人身份〕担任王天全的一审辩护人,参与本案的诉讼,依法履行代理职责,承担被告人王天全的辩护任务。
签于本案的立案背景和特殊性,我和王天全妻子常录英在王天全被刑拘之后,曾多次直接向公安、检察机关负责侦查、批捕的办案人员了解情况,通过王天全在被拘留、批捕、侦查、起诉的各环节上,都曾以书面形式,分别多次向公安和检察机关递交了申诉书、控诉书、控告书。并通过庭审前与王天全代理律师的多次接触及了解案情,本辩护人对王天全的整个案情比较熟悉,特别是经过今天参加庭审,并认真详细的听取公诉人的案件指控,今天上午在庭审中没有列举出王天全有犯罪事实的证据。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王天全犯有寻衅滋事罪的事实不清和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也不成立。为维护被告人王天全的合法权益,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指控王天全寻衅滋事罪的罪名不成立
依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具有以下四个行为之一“〔一〕、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坏、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的规定。公诉指控王天全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根本就不符合是寻衅滋事罪名的法律要件,不具备也不符合刑法规定的寻衅滋事罪条款的定罪量刑标准,更不具备采取刑拘逮捕起诉定罪的法定条件。指控王天全的行为,根本就构不成犯罪。寻衅滋事犯罪其主观方面必然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本案中王天全的行为,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呢?两者都不是!王天全只是因兄弟与他人之间生气的相互辱骂,王天全都是在事后才到场,并且在双方相互辱骂中,王天全是受到他人连带其父母的辱骂伤害之后,才被迫还口吵骂了几句,这无非在他的人生中,也仅仅只有这么一、两次,寻衅滋事罪必须是主观故意或随意闹事,并且为多次,王天全的行为根本就不符合寻衅滋事罪1-4款的法定条件,更得不到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法定标准,更不存在有寻衅滋事〔多次〕的犯罪事实。公诉指控王天全的行为与事实不符,其行为也构不成犯罪,因而指控王天全寻衅滋事罪的罪名根本就不能成立。
刑法原理告诉我们:团伙和结伙的犯罪是有预谋有组织实施的犯罪行为,指控王天全参与团伙或结伙的共同犯罪行为,在本案庭审中,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实他们兄弟之间,在实施犯罪前有过共同预谋的犯罪行为,仅仅是事件发生之后,得知兄弟生气后以兄弟的情份,并且是偶尔几次到场看看而已,根本就不存在有事先预谋并纠集去实施团伙和结伙共同犯罪的事实,王天全根本也不具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作案时间和事实,也没有结伙共同去故意寻衅滋事的这一犯罪行为, 也不属于是团伙或结伙作案的定罪范畴,以团伙和结伙共同犯罪指控王天全追究刑事责任,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物证,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物质痕迹。
书证,是以文字、符合、图形等所表达的思想和记载的内容对案件起证明作用的文件或其它材料。
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物证书证审查规则
1、 审查物证,书证是否为原物、原件。方法:一是从物证、书证本身入手进行审查,二是从与在案的其它证据相互联系、对照进行审查。 2、 审查物证、书证复制品的制作是否合法。 3、 审查物证、书证是否经过辨认、鉴定。 4、 审查物证、书证的收集是否合法。
主体是否合法、搜查行为是否取得搜查证、经扣押取得的物证、书证是否具有合法的扣押手续
5、 审查物证、书证在收集、保管及鉴定过程中是否受到破坏或改变。 6、 审查物证、书证是否确实与案件事实有客观的联系。 7、 审查与案件有关的物证、书证是否被全面收集。
证人证言,是指知道案件的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对案件部分或全部事实所做的陈述。
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审查规则
1、 注意审查证人证言的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2、 注意审查证人证言的内容是否客观真实 3、 注意审查证人的资格以及证人与案件的关系
4、 注意审查取得证人证言的程序、方式是否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
对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上的审查
1、 审查侦查人员对被告人的询问在形式上是否合法 1、 询问的时间是否合法 2、 询问的地点是否合法 3、 询问人员的身份是否合法 4、 询问是否个别进行
2、 审查询问笔录的制作是否合法
3、 审查对特殊犯罪嫌疑人的询问是否符合法律的特别规定 4、 审查被告人供述的取得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违法情形 5、 对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的客观真实性进行审查 1、 审查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否符合案情和常理 2、 审查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与其他证据能否相互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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