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维崧律师(电话:139-2220-6869),组建的明法刑事团队,大量无罪、取保、缓刑成功案例,尤其擅长毒品、诈骗、职务侵占、非法集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等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案件辩护。&nbs... 详细>>
律师姓名:陈维崧律师
手机号码:13922206869
邮箱地址:13922206869@139.com
执业证号:14401200110249151
执业律所: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周大福金融中心(东塔)29层、10层、11层(1101-04)
新华社呼和浩特5月24日电(记者连振)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对一起集资诈骗案进行宣判,被告人于某甲以投资养老公寓为名,累计骗取2723名集资参与人共计1.29亿余元。于某甲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其余5名被告人被判处7年至3年2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于某甲在2013年成立某农贸合作社,在取得土地承包手续后,于某甲决定在该土地上建设蔬菜大棚及养老公寓。在建设中由于资金缺乏,2013年9月,于某甲以该合作社名义,面向社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合作社雇佣于某乙、张某等6人,形成宣传团队,到公园、菜市场等老年人聚集地采用口头宣传、发传单、组织实地参观等方式对外预订养老公寓床位,宣称投资本金可用于公寓床位使用费予以抵扣,也可以在投资期限届满后予以返还,并按投资本金的12%-16%给予返利。2016年6月,于某甲又成立内蒙古某健康养老有限责任公司,并以该公司的名义对外继续进行融资。2013年至2016年期间,于某甲未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向所在地方政府申请养老公寓项目立项,也未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不明真相的老年人与其签订了大量的合同及服务协议。
法官介绍,被告人于某甲等人骗取钱财后并未建设养老公寓,只是用后期集资参与人投入的资金归还前期集资本息,后期资金链断裂,导致众多老年人损失财产。
最终,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合同诈骗罪,数罪并罚,判处于某甲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50万元;被告人于某乙、丁某某、张某、王某、马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7年至3年2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