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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 胡佳佳 通讯员 张建军)近日,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对刘某等19人涉黑案一审公开宣判,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等7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1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四年至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初中辍学后的刘某随父亲前往湖南开始混社会,参与一起故意伤害案,造成一死一重伤,事后躲回泰和县。之后,刘某因违法犯罪先后8次受到刑事、行政处罚。2015年3月刘某因窝藏罪刑满释放后,陆续纠集有前科劣迹或社会闲散人员,逐渐形成了以刘某为组织、领导者,以胡某峰、吴某(已死亡)等4人为骨干成员,以胡某善等15人为一般成员的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该组织先后实施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等犯罪行为13起、违法活动18起。
法院审理后认为,以被告人刘某为首的犯罪组织结构稳定、层级清楚、分工明确、纪律严格,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秩序,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法院根据各被告人具体的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态度、退赔情况等,对19名被告人分别量刑,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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