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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济南9月10日电(记者萧海川、闫祥岭)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10日对山东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原主任委员刘士合受贿一案公开宣判,对被告人刘士合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万元;对其受贿所得赃款及受贿房产出售所得收益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1年至2018年,被告人刘士合先后利用担任中共滨州市委常委、邹平县委书记、菏泽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长、中共莱芜市委书记、东营市委书记、山东省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30个单位或个人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项目招标、政策扶持、职务调整等方面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他人索取或非法收受上述单位或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5589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士合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并有索贿情节,依法应当对其从重处罚。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主动供述大部分犯罪事实,并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线索,犯罪所得赃款已全部追缴,积极缴纳罚金,认罪悔罪,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刘士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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