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维崧律师(电话:139-2220-6869),组建的明法刑事团队,大量无罪、取保、缓刑成功案例,尤其擅长毒品、诈骗、职务侵占、非法集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等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案件辩护。&nbs... 详细>>
律师姓名:陈维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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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开采磷矿、阻挠他人合法建厂、以暴力威胁他人交易磷矿石……”日前,由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马海昆等17人恶势力团伙犯罪一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经查,2011年下半年至2016年11月间,马海昆、胡云岗、黄亚等人违反矿产资源管理规定,借“修复植被”之名在西山区海口镇桃树居委会白莲水井、曹家沟先生岩等地非法开采销售磷矿石金额达1900余万元,构成非法采矿罪。马海昆在家中殴打海力公司股东陈某,迫使海力公司股东陈某、张某、周某签订销售同意书,以每吨35元的低价将磷矿石销售给自己,伙同被告人马洪、王永阻挠他人建厂,构成强迫交易、破坏生产经营罪。年云学、刘东辉、金启学、王启学、李永芬作为桃树社区居委会负责人,明知他人长期非法采矿而予以包庇。
以马海昆为首的恶势力犯罪团伙,经常纠集在一起,长期、多次、多地非法采矿,并在非法采矿过程中,使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海口街道办事处辖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符合恶势力犯罪集团特征。西山区公安分局于2018年6月24日立案侦查,同年11月21日将该案移送西山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该案是中央环保督查的重点案件,也是云南省生态环境领域扫黑除恶的典型案件。案件移送西山区检察院后,该院迅速成立办案团队,分组审查,严格把关。鉴于非法采矿罪是本案审查起诉的核心所在,该院审查发现侦查认定仅有90余万元矿值,还有价值1800多万元的矿值未包含其中。该院立即奔赴非法采矿案发地调查核实,并经检委会专题研究,及时制定补充侦查提纲,进一步扣押涉案的另外两个矿堆,将起诉指控非法采矿矿值金额由90万元提高到1900多万元。及时补充鉴定检材,并将销赃金额由110万元增至700多万元。
面对多地非法采矿、团伙流窜作案等复杂案情,办案检察官加班加点,严格审查。在审查起诉期限内,完成讯问19人,突破3人口供,提出17份补充侦查提纲、150条补充侦查意见,形成20本补充侦查卷,700余页审查报告,近10万字质证提纲、表格,提起公诉17人,改变罪名1个,起诉指控非法采矿及销售金额增加近30倍,为有力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及黑恶势力夯实了基础。
2018年12月10日,西山区检察院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于近日公开宣判:以非法采矿罪、强迫交易罪、破坏生产经营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马海昆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02万元;以非法采矿罪判处被告人胡云岗、黄亚、马海波、马保祥、攸文冬、于伟洋、付有才、杨文龙、张文华五年至七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各并处3万元至100万元不等的罚金;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被告人王永、马洪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以包庇罪判处被告人年云学、刘东辉、李永芬、金启学、王启学八个月至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记者刘呈军 通讯员何敬彬)
明法团队简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非法采矿罪,是指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行为。
非法采矿涉嫌下列情形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一)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10万元至30万元以上的;
(二)在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采矿,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矿,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5万元至15万元以上的;
(三)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
(四)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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