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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渔期非法捕捞水产品 船老大被判徒刑六个月

本报讯 (记者 余建华 通讯员 张 伟)明知禁渔期不得捕捞,仍使用禁止的工具偷偷作业,最后自己被“捕”入法网。日前,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对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案件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林才勇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根据规定,2016年6月1日起,我国相关海域进入伏季休渔期,其中刺网类作业渔船休渔时间至同年8月1日结束。然而,浙宁渔11007号船船长林才勇却不当回事。2016年7月,林才勇雇佣数名船员驾驶浙宁渔11007号船,在我国东海海域,先后两次采用法律禁止的网眼尺寸低于50MM的渔具进行刺网作业,非法捕捞水产品。后该渔船被舟山市普陀区海洋与渔业局执法大队当场查获,现场扣押小黄鱼109箱。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据此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被告人林才勇有期徒刑六个月,扣押在案的网具、鱼货予以没收。

据了解,以往非法捕捞水产品被查获时,大都由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经济处罚。2016年开始,舟山两级法院以刑事手段打击破坏海洋环境资源违法犯罪行为,加大对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违法犯罪案件打击力度,依法审理在禁渔期、禁渔区内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依法审理在列入国家保护区的嵊泗马鞍列岛和普陀中街山列岛两个海洋特别保护区内实施炸鱼、毒鱼、电鱼、使用辅助工具潜水捕捞,以及未经批准擅自在保护区内捕捞贝藻类、海钓等行为。海洋环境资源保护是一项长期艰巨工作,需要沿海各省市渔民理解支持。去年底以来,舟山法院共判处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9件,判处涉案人员17名,上述人员多系所在渔船的船长。

在审理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案件时,舟山法院还特意邀请“渔老大”及其家属参与旁听庭审,发挥身边案例的教育警示作用,达到打击一个、教育一片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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