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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网包头4月10日电 记者史万森 通讯员郭君怡 今天上午,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包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哈斯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哈斯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对被告人哈斯犯罪所得的赃款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哈斯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自己担任包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包头市煤田(煤矿)火区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及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索取他人给予的2412.6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此外,哈斯及其家庭成员的存款资金余额共计428万余元,家庭购置房屋、车辆、保险产品等财产支出及人均消费性支出共计337万余元,家庭合法收入共计530万余元,其家庭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差额234万余元不能说明真实来源,其行为已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宣判后,被告人哈斯未表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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