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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贵港一女子在自营石灰岩矿场里,在未经许可情况下,非法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石灰岩矿石而受审。近日,覃塘区人民法院一审对黄某因犯非法采矿罪做出判决,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余元。
2011年期间,黄某在其经营的贵港市覃塘区东龙镇一石灰岩矿场里,在未经许可情况下,擅自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石灰岩矿石,同年12月5日,黄某收到贵港市国土资源局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黄某被责令停止违法开采行为。
经鉴定,黄某违法开采石灰岩矿石为100534吨,同时,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队鉴定并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确认,黄某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为人民币199.79万元。
另查明, 2015年4月14日,黄某在接受调查时,如实供述其涉嫌非法采矿的犯罪事实。2012年5月22日,黄某向贵港市国土资源局覃塘分局交纳非法开采石灰岩矿罚款50267元。
覃塘区法院审理认为,黄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擅自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采矿罪,应受刑罚处罚。且黄某涉嫌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为199.79万元,属“情节特别严重”,应当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内量刑。鉴于案发后,黄某在侦查机关尚未立案侦查前接受讯问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并且,黄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遂做出上述判决。(胡献 李鸿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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