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维崧律师(电话:139-2220-6869),组建的明法刑事团队,大量无罪、取保、缓刑成功案例,尤其擅长毒品、诈骗、职务侵占、非法集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等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案件辩护。&nbs... 详细>>
律师姓名:陈维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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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违反有关规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使国家造成损失的行为。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检察院不起诉释放主要有以下6种情形:
一、没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事实。
1.丁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潍检公二刑不诉[2015]13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税款及税收征管制度,客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实施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丁某让公司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不属于虚开发票,且国家税款也没有损失的危险性。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主观方面应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故意及目的,现有证据不能认定丁某主观上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意图。综上,丁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结果】
对丁某不起诉
2.李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莒检刑检刑不诉[2019]38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李某没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事实。
【结果】
对李某不起诉
二、虚开的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下。
1.郭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城检刑一刑不诉[2018]36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依据2018年8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的规定,郭某虚开的税款数额未达到人民币五万元,不构成犯罪。
【结果】
对郭某不起诉
三、主观上,不知道没有真实的货物交易。
1.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京三分检公诉刑不诉[2015]17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徐某主观上不明知没有真实的货物交易,没有犯罪事实。
【结果】
对徐某不起诉
2.陈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并检刑一刑不诉[2019]7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一是现有证据无法证实陈某某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二是现有证据无法证实陈某某明知上下游公司之间无真实的货物贸易。不符合起诉条件。
【结果】
对陈某某不起诉
四、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1. 赵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冠检公刑不诉[2019]7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无法排除薛某和赵某之间具有真实的货物往来,进而无法确定薛某和赵某之间真实货物交易的数额,不符合起诉条件。
【结果】
对赵某不起诉
2.穆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冀深检公刑不诉[2019]5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本案是零口供案件,所取证据必须形成链条,得出唯一结论,但从现有证据看,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不符合起诉条件。
【结果】
对穆某不起诉
五、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
1.韦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益检公刑不诉[2019]1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韦某实施了《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
【结果】
对韦某不起诉
2.郭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深检刑不诉[2016]61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郭某某参与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
【结果】
对郭某某不起诉
六、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自首、立功等情节。
1.欧阳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厦检刑二不诉[2017]15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欧阳某某实施了《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
【结果】
对欧阳某某不起诉
2.余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温永检公诉刑不诉[2019]447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余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实施了《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立功情节,可以免除刑罚。
【结果】
对余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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