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维崧律师(电话:139-2220-6869),组建的明法刑事团队,大量无罪、取保、缓刑成功案例,尤其擅长毒品、诈骗、职务侵占、非法集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等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案件辩护。&nbs... 详细>>
律师姓名:陈维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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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罪,检察院不起诉释放主要有以下5种情形:
一、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不构成犯罪。
1. 梁某贩卖毒品案(东检诉刑不诉[2015]6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梁某和吸毒人员约好,帮助他人代购毒品用于吸食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结果】
对梁某不起诉。
2. 宣某贩卖毒品案(吐市检公诉刑不诉[2015]15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宣某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没有收取“介绍费”、“劳务费”或者收取部分毒品作为酬劳的,又没有证据证实其有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毒品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
【结果】
对宣某不起诉。
二、出于医疗目的出售国家规定的管制药品不构成贩卖毒品罪。
1. 李某、何某贩卖毒品案(黑集检刑不诉[2016]1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李某、何某的上述行为不构成犯罪。根据《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二人主观上没有明知他人贩卖毒品的故意,出于医疗目的出售国家规定的管制药品扰乱市场秩序,但经营金额没有达到非法经营的立案标准,故二人的行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也不构成非法经营罪,二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结果】
对李某、何某不起诉。
三、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1. 杨某贩卖毒品案(并小检公刑不诉[2016]4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本院认为某公安局某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之间仍然存在矛盾,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不符合起诉条件。
【结果】
对杨某不起诉。
2. 沙某贩卖、运输毒品案(格检公诉刑不诉[2017]30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沙某不认罪与犯罪嫌疑人张三的供述之间相互矛盾,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没有其他证据能够证实沙某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不符合起诉条件。
【结果】
对沙某不起诉。
四、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
1. 孙某贩卖毒品案(青黄岛检公刑不诉[2016]19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根据国家新的毒品犯罪刑事政策,本院认为,孙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可不认为是犯罪。
【结果】
对孙某不起诉。
五、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立功情节。
1. 崔某贩卖毒品案(阿图什市检公诉刑不诉[2016]18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崔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立功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结果】
对崔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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