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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的刑事纠纷

  在现实生活中,现在不单单是成年进行违法犯罪的事情了,就连未成年人进行违法犯罪的事情已经越来越多了,那么关于未成年人被捉到后,是如何进行刑事上的处罚了,来看看下面相关的具体内容。

  2102年《刑事诉讼法》以专章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给予了明确的保障,如规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法律援助,针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等。与之相对的是,对于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无论是立法规定还是司法实践都缺乏足够的重视。未成年人被害及其预防在学术研究中也鲜有涉及。由于年龄尚浅,未成年被害人应对侵犯、伤害的能力有限,也缺乏辨别、判断所处危险的经验,极易受到犯罪侵害。那么立法是否为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确立了“明规则”?而司法实践中又存在着哪些不利于未成年被害人权利行使的“潜规则”?在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保护体系日趋完善的前提下,我们又该如何加强对于未成年被害人的权利保护?         一、我国未成年被害人权利保护之不足         (一)立法规定对未成年被害人保护之不足          首先,公诉和自诉案件的区分弱化了对于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力度。有学者认为“刑事自诉将一定的刑事追诉权赋予被害人,增加公诉案件的救济渠道,加强对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从而体现诉讼的民主性”。然而,这种观点在未成年人作为被害人的刑事案件当中很难成立。在未成年人作为受害人的刑事案件中,自诉制度非常不利于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诉讼权利。第一,由于被害人的年龄幼小,自诉案件中未成年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一般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这就使这类案件中不仅侦查、公诉机关无法积极主动地启动刑事诉讼程序,而且受害的未成年人也很难依照自己的意愿寻求直接的法律救济,只能寄希望于其法定代理人的决定。对于未成年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来说,这也是一个艰难的选择。如果坚持自诉,不仅要满足“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的证据”的法定条件,而且需要经过漫长的刑事自诉程序,换来的还很可能是“空判”、“法律白条”。如果选择“私了”,则不仅可以保护被害人的隐私,还可以获得更多的赔偿。未成年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会作何选择也就不言而喻了。不仅如此,这种立法上的区分可能使未成年被害人陷于更危险的境地。以“告诉才处理”案件中的虐待罪为例,虐待罪的犯罪主体是与被虐待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被害人为未成年人的案件特点          笔者对某基层法院近五年来审结的被害人为未成年人的156件各类刑事案件进行了调研、分析,发现该类案件具有以下四个特点:         (一)遭受侵害年龄分布较广          常见案件被害人的年龄在5岁至18岁之间。14岁以下的被害人多数为女性被害人,遭受的主要是与性相关的侵害。而14岁以上的未成年被害人,男性相对较多,被害情况主要是人身伤害和财产侵害。         (二)校园周边案件多发          未成年被害案件发生校园周边占该类案件的65.6%,主要集中在侵财型案件,被害人多数是在校学生,且被抢物品多数是手机及少量现金等财物。         (三)熟人作案较为常见          主要表现在在强奸、猥亵类案件中,占未成年被害案件总数的16.8%,被告人大多与被害人熟识,有的甚至是亲属关系,尤其是猥亵儿童案件,且中老年被告人所占比例较高。         (四)涉网型犯罪数量凸显          占未成年被害案件总数的28.5%。以网络为媒介或因网络而起的犯罪数量和被害数量增加,形式更加多样化,有的因网络聊天、网络游戏引发伤害,有的因“网恋”遭受欺骗导致被奸淫,有的在上网过程中或出入网吧时被劫取或索要财物,亦有不法分子以网络为工具对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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