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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维崧律师(电话:139-2220-6869),组建的明法刑事团队,大量无罪、取保、缓刑成功案例,尤其擅长毒品、诈骗、职务侵占、非法集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等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案件辩护。&nbs...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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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陈维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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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公民的身份信息会烦刑事责任吗

  在现实生活中,有一些非法分子会伪装成别人的身份去进行一些违法犯罪的事情,关于这种行为会为违反到刑事责任吗,让我们来看看下面相关的具体内容普及一些关于这一方面的信息知识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2次会议、2017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63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17〕10号

  为依法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第二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条 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未经被收集者同意,将合法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提供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第四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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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第五条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六)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九)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   (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

  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人们除了通过互联网获取、交流各种信息外,移动、联通、电信等通讯工具也成为人们日常生中获取、交流信息的重要途径。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经常见到公民个人的信息被非法泄漏的事情屡见不鲜,给人们的日常生活和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扰。因此,宣传与教育社会主义公民道德和诚信观,提高公民的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加大惩处非法泄漏他人个人信息的行为,完善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单位的监管制度,对防止我国公民个人信息非法泄漏,保护公民隐私权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公民个人信息泄漏途径;法律保护;制度的完善  近年来,我们屡见有新闻媒体报道公民的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个人和家庭情况,公务员考试中存在冒用他人个人信息进行注册报名的等个人信息被非法泄漏和利用的现象出现已是不争的事实。关注公民个人信息被非法泄漏的途径,完善保护公民隐私权制度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  一、公民个人信息非法泄漏的途径  公民个人信息又可称为个人秘密、隐私,是指个人生活中不愿为他人所知悉的秘密,包括私生活、日记、照相簿、储蓄、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储蓄及其他财产等情况。个人信息包括两部分,一部分个人信息与社会或者公共利益相关,另一部分个人信息与社会或者公共利益没有关系。而我国隐私权保护自然人的后一部分的个人信息,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个人生活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受他人知悉或者披露的权利。①在现实生活中,尽管人们对保护自己的个人信息不被非法泄漏采取了一些防范措施,但由于各种主客观因素制约,公民的个人信息被他人非法泄漏的现象仍然是存在,其泄漏途径通常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通过非法买卖信息途径泄漏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为了达到自己某种目的通过给予私家侦探社、私家侦探或者知悉该公民个人信息的个人钱财或者其他利益的方式,获取该公民个人信息。通过这种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是我国法律所禁止的,情节严重的,将构成刑事犯罪,会受到严厉的刑事处罚,像这样的案例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也得到了相应的印证。  (二)通过移动、联通、电信部门途径泄漏 在日常生活中,手机几乎上成为人们生活中一种必需的信息交流工具,人们在注册手机用户时,移动、联通、电信部门都要求提交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填写相应的个人信息情况,由于这些部门在对保护客户个人信息方面存在制度上的缺陷,导致用户个人的信息被那些别有用心的人所盗窃,给用户的日常生活和工作带来了无穷的困扰。  (三)通过各种培训机构途径泄漏  近年来,随着公务员考试、研究生入学考试、司法考试、注册会计师考试等各种考试的升温,各种培训教育机构孕育而生。面对现在严峻就业形势,参加各类型考试的人也越来越多,无疑各种培训教育机构掌握他人的个人信息的机会也越来越多,尽管我国有了保护公民个人隐私权的法律规定,但由于缺乏具体的操作规则,加之对各种培训教育机构制度的不完善,导致公民个人信息被泄漏的事件屡见不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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