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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维崧律师(电话:139-2220-6869),组建的明法刑事团队,大量无罪、取保、缓刑成功案例,尤其擅长毒品、诈骗、职务侵占、非法集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等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案件辩护。&nbs...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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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陈维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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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事和解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人因为某些原因和别人发生刑事纠纷,就要采取刑事辩护的手段为自己进行刑事辩护,关于这一方面的事情,有些人并不想把事情闹大,而是选择双方和解,来看看下面相关的具体内容吧。

  一、刑事和解概述

  刑事和解,其英文概念可直译为“加害人与被害人间的调停”,因此,刑事和解的基本含义就是在犯罪行为发生后,加害人与被害人直接沟通从而协商解决纠纷的一种特殊的刑事案件处理方式。故而,在刑事和解的大框架之下,一旦加害人与被害人间达成和解,本着对双方当事人自由意志的尊重,国家专门机关就不再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或者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对加害人的刑事处罚力度。

  不同于以监禁刑为典型代表的刑罚处罚措施,刑事和解有利于在现实层面上弥补受害人所遭受的伤害,包括物质损失及精神损害;有利于恢复加害人的行为给社会秩序所造成的混乱;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刑事和解还能够有效避免加害人在监禁处罚中所可能受到的不良影响,从而使其能够更好的复归社会。由此,作为与传统刑事司法所奉持的报应刑理念截然不同的一种新型刑事司法制度,刑事和解在化解社会矛盾、改造加害人、补偿受害人等方面有着显而易见的优势,那么其是否可以全面适用于刑事司法的各个阶段呢?根据目前我国学界的主要观点及实践中的主要操作范式,笔者发现,现阶段我国的刑事和解在摆脱了“控辩交易”的歧义定性后,逐渐成为了刑事诉讼中的“调解环节”,成为调解工作方法在刑事审判工作中的具体体现,而在刑事诉讼的其他阶段,刑事和解是否可以适用依然处于争论之中,其中尤以刑事侦查阶段是否可以适用刑事和解为代表。故此,本文就以侦查阶段的刑事和解适用为题进行简要论述。

  二、侦查阶段的刑事和解

  侦查阶段,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措施。

  作为与起诉、审判相平行的一个诉讼阶段,刑事侦查作为提起公诉和审判的基础,其所负担的主要任务是“查清所有的案件事实,收集确实、充分、足以定案的证据”。由此,可以推定的一点就是在刑事侦查阶段,案件的基本事实是日趋明朗逐渐清晰的,而在这一过程中,刑事和解的达成也就有了两方面的突出意义,一是加害人主动交代加害行为从而节省侦查力量节约司法资源,二是受害人尽早得到赔偿以使其避免在相对固定的刑事诉讼程序中遭遇二次伤害或产生不满情绪。下文中,笔者就对刑事侦查阶段刑事和解的具体适用问题进行一定阐述。

  (一)前提依据

  1.法律依据。根据我国《刑法》第37条之规定,对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并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等非刑罚处罚的规定;另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之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由此,在我国现行刑事基本法的法律框架下,侦查阶段的刑事和解是有可以适用的法律依据的。

  2.事实依据。刑事和解,根据其本质含义,即加害人与被害人间的调解,因此“害”的存在与否就成为了刑事和解能否适用的前提条件。具体而言,刑事和解所解决的并不是加害行为是否存在、损害结果是否发生的事实问题,而是在有违刑事法律规范的加害行为发生、对受害人及社会秩序造成了伤害之后,双方能否达成协商并通过认罪、认错、道歉、赔偿等

  方式达成谅解的问题。由此,侦查机关在适用刑事和解时,须得最基本的事实确认,即加害人确实实施了在查的违反刑事法律规范的犯罪行为,而这一事实确认,笔者认为在目前刑事和解尚处于探索阶段的法治条件下需以加害人自认与被害人指认双重条件均满足时方能成立。

  1、故意毁坏财物案、破坏生产经营案和轻伤害案;

  2、妨害通讯自由案;

  3、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

  4、因合法债务、经济纠纷非法拘禁他人,没有殴打、侮辱等情节的;

  5、交通肇事案;

  6、因生活无着而初次盗窃、诈骗的案件;

  7、初犯、偶犯、在校学生、未成年人、七十周岁以上老年人以及怀孕、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预备犯、中止犯、防卫过当、避险过当以及亲友、邻里、同学、同事等纠纷引发的,属于自诉范围的案件。

  不适用刑事和解的情形:

  1、行为人系累犯,或在服刑、缓刑、劳动教养和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故意犯罪的;

  2、行为人多次犯罪的;

  3、因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导致的,涉枪、持械、雇凶或受黑恶势力操纵引发的案件;

  4、其他不宜适用和解的刑事案件。

  当事人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自愿进行和解:

  1、双方自行达成的和解;

  2、在押犯罪嫌疑人委托其近亲属、律师或单位领导与被害人达成的和解;

  3、人民调解委员会或其他基层组织主持下达成的和解;

  4、双方当事人均认可的其他第三方主持下达成的和解;

  5、交通肇事案件双方当事人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而达成的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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