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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事辩护存在的问题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事情会涉及到刑事辩护,那么在刑事辩护的过程中,会有一些关于刑事辩护的问题所在,让我们来看看下面相关的具体内容吧,普及一些关于这一方面的知识,日后或许对自己有所帮助。

  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原则作了一些具体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第62条明确了赔偿原则:“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已经得到退赔而仍不能弥补损失的被害人,也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是被害人不能提供证据证实被告人确有财产可供赔偿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lt;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9条规定:“对于被害人遭受的物质损失或被告人的赔偿能力一时难以确定,以及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庭等案件,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附带民事诉讼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可以看出,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原则是以被告人确有赔偿能力为

  前提的。这种规定和做法缺乏充足的法理依据,与民事法律的规定相矛盾。附带民事诉讼实质上是民事诉讼,应适用民法及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赔偿问题应采取实际损失赔偿的原则,至于被告人目前是否有执行能力,则不是法院判决时应当考虑的问题。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1、刑事法官不重视民事赔偿问题。我国每年发生的刑事案件很多,“严打”时期,刑事案件更多。刑事法官忙于刑事案件中的定罪量刑,对附带民事诉讼本身存在厌烦心理。绝大多数附带民事纠纷都有一定的争议,刑事法庭要收集许多与刑事诉讼无关,但对民事赔偿问题的解决有意义的证据。适用民事诉讼法有关财产保全的规定,查封、扣押刑事被告人或刑事被告人以外的单位、个人财产,要花费许多时间和精力,甚至比一般民事诉讼案件更为复杂。但是依法院现有的法官数量和办案速度,显然不能把附带民事诉讼单独处理。刑事法官重视对刑事被告人定罪量刑,对附带民事赔偿并不重视,附带民事诉讼在一些刑事法官眼里属于“小儿科”,处理的好与坏无关痛痒。习惯上法院内部计算法官工作量时也不会考虑投在附带民事诉讼上的部分。          2、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差异问题。刑事诉讼中控方控告犯罪成立须达到充分确实的证明标准,而民事诉讼中,原告的证明只达到优势证据的证明程度即可。在民事诉讼中实行举证责任的转移,在特殊侵权案件中还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在原告提出自己的主张并初步加以证明后,如果被告人不予反驳后却无证据证明,被告人就很可能败诉。而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有罪无罪、罪轻罪重,完全由控方证明。刑事诉讼控方证明标准高于民事诉讼原告的证明标准是世界各国立法的普遍规定。

  3、司法实践中,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相互代替、相互吸收的问题。附带民事诉讼只是为了简化程序,减少当事人的诉累而与刑事诉讼一并审理,并规定可在刑事部分审理后再审民事部分。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许多法院却在刑事部分庭审前或庭中,主持当事人对民事部分进行调解,如能达到协议,则对刑事部分的判处予以从轻或适用缓刑。尤其是在可能判处被告人三年以下有期判徒的轻微刑事案件中表现尤甚,如被告人及其家属积极赔偿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损失,则往往过多考虑被告人有悔罪表现,而忽视犯罪情节、犯罪手段、社会影响等其他因素。这种作法显然曲解了刑事处罚与民法赔偿的关系,是对法律的滥用。应当明确,刑罚与赔偿并不存在相互制约、相互吸收的关系,而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制裁手段。          三、解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存在问题的建议或对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存在的上述问题,妨害了刑事诉讼价值目标的完全实现,破坏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性、完整性和规范性,对刑事被害人的合法合理要求无法满足,民事权利救济落空,往往使其感到法律的无助与不公正。这些客观存在的问题,也影响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功能的实现,在一定程度上否定了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存在的必要性。因此,必须改革现行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重新设计合理而有效的诉讼制度,实现诉讼法律的公正、效率、效益的价值目标,实现对刑事受害人民事权利的充分救济。

  我国刑事诉讼法把效率视为诉讼的基本理念与价值要求之一,对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损失赔偿问题采取双轨制来解决,规定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出现了一系列问题,其不足之处也不可避免地暴露了出来。霍姆斯曾指出:‚理性地研究法律,当前的主宰者或许还是‘白纸黑字’的研究者,但是未来属于统计学和经济学的研究者。‛因此本文试从分析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存在的问题入手,以法律经济学程序效益分析为视角,对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进行新的探讨。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特点及意义

  附带民事诉讼作为一项诉讼制度,则是有关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赔偿范围、提起和审理程序等问题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财产。"这一规定是附带民事诉讼的主要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78条还对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原则进行了规定。但是,总的来看,刑事诉讼法对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比较简单,刑事诉讼中的许多具体问题,还有赖于进行理论研究和在实践中不断摸索,《法院解释》中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具体化,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是司法实践中的重要执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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