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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维崧律师(电话:139-2220-6869),组建的明法刑事团队,大量无罪、取保、缓刑成功案例,尤其擅长毒品、诈骗、职务侵占、非法集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等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案件辩护。&nbs...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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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陈维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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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律所: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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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犯罪

放纵走私罪如何认定?

  摘要: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犯罪事实的认定,事关当事人的刑罚轻重。那么,放纵走私罪怎么认定呢?海上走私犯罪案件如何追究运输人的刑事责任?海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又放纵走私的,应以受贿罪和放纵走私罪数罪并罚。

  关于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销售牟利”的理解问题

  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二)项规定的“销售牟利”,是指行为人主观上为了牟取非法利益而擅自销售海关监管的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该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当根据偷逃的应缴税额是否达到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数额标准予以认定。实际获利与否或者获利多少并不影响其定罪。

  关于海上走私犯罪案件如何追究运输人的刑事责任问题

  对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实施海上走私犯罪行为的运输人、收购人或者贩卖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对运输人,一般追究运输工具的负责人或者主要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但对于事先通谋的、集资走私的、或者使用特殊的走私运输工具从事走私犯罪活动的,可以追究其他参与人员的刑事责任。

  关于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与走私罪犯通谋”的理解问题

  通谋是指犯罪行为人之间事先或者事中形成的共同的走私故意。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通谋:

  (一)对明知他人从事走私活动而同意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海关单证,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

  (二)多次为同一走私犯罪分子的走私行为提供前项帮助的。

  关于放纵走私罪的认定问题

  依照刑法第四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负有特定监管义务的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利用职权,放任、纵容走私犯罪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放纵走私罪。放纵走私行为,一般是消极的不作为。如果海关工作人员与走私分子通谋,在放纵走私过程中以积极的行为配合走私分子逃避海关监管或者在放纵走私之后分得赃款的,应以共同走私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海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又放纵走私的,应以受贿罪和放纵走私罪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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