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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维崧律师(电话:139-2220-6869),组建的明法刑事团队,大量无罪、取保、缓刑成功案例,尤其擅长毒品、诈骗、职务侵占、非法集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等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案件辩护。&nbs...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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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陈维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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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犯罪

走私犯罪的条件认定

  在如今这个现实的社会中,有着许多形形色色的人,有一些人为了金钱去干一些违法犯罪的事情,比如说走私,那么关于走私犯罪的认定条件是什么了,让我们来看看下面相关的具体内容。

  为统一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和海关缉私部门对走私犯罪案件的证据认识,避免案件的往返退查,提高案件的侦查质量和效率,进一步加大对走私犯罪的打击力度,本文选择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件作为走私犯罪案件的代表,提出走私犯罪案件公诉证据参考标准,供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和海关缉私部门在司法实践中参考。

  一、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概念与分类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或者邮寄普通货物、物品进出国家关境,偷逃应缴税额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下称《刑法》)第153条、154条、155条、156条的规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

  153条规定,违反《海关法》及其他法律、

  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或者邮寄除武器、弹药、核材料、伪币、淫秽物品、毒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以外的货物、物品进出国家关境,偷逃应缴税额数额较大(个人偷逃应缴税额5万元以上,单位偷逃应缴税额25万元以上)的行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放纵走私罪的认定、立案标准、量刑标准(2017

  最新版)

  放纵走私罪(刑法第4111条),是指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法律规定,明知是走私行为而予以放纵,使之不受查究,情节严重的行为。  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海关监管制度。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它依照我国《海关法》和其他法律、法规,主要从事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等海关业务。加强海关的管理,对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利益,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科技文化交往,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作用。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放纵走私,不仅纵容走私违法犯罪行为,破坏了海关监督秩序,使国家海关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受到严重干扰,还损害了国家机关特别是海关的威信。《海关法》第56条规定,海关工作人员放纵走私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放纵走私,情节严重的行为。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行为,首先必须是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的。所谓利用职务之便,是指利用职权或者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职权是指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利;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是指虽然不是直接利用职权,但是利用了本人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放纵走私,是指海关工作人员为贪图财物、袒护亲友或者其他私情私利,对明知是走私行为而予以放纵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行为,主要表现为海关工作人员,出于徇私情、图私利的动机,有法不依,有章不循,利用职权,对具有走私行为和走私犯罪的人故意包庇、放纵,对应该查处的不予查处、应该处罚的不予处罚、应该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的行为。徇私舞弊的方法,通常表现为搜集、制造提供假证据材料,篡改、毁灭证实真相的证据材料,歪曲事实,或者通风报信、私放、窝藏走私分子或者私放走私货物进出国(边)境等方法,纵容走私违法犯罪活动。需要注意的是,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放纵走私的行为,一般只能发生在侦查或者查处阶段。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放纵走私的行为只有在情节严重时才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是指:多次放纵走私;放纵多名走私行为人;放纵走私犯罪分子;放纵走私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放纵走私犯罪的;

  (2)因放纵走私致使国家应收税额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 (3)3次以上放纵走私行为或者一次放纵3起以上走私行为的; (4)因收受贿赂而放纵走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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