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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陈维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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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走私固体废物罪的产生,对于一定的法律罪名有一定的相关刑法条文,但是根据走私罪名的轻重判刑的量度也是不一样的,那么相关的司法解释针对这样的罪名有什么样的解释呢,我们一起来看一下。
刑法条文
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处罚。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L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万元以L不满十五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三款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四款犯第一款、第二款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一百五十五条下列行为,以走私罪论处,依照本节的有关规定处罚:
(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
(二)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三)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运输进境的。
第一百五十六条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第一百五十七条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9.26 法释[2000]30号)
第九条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固体废物”,是指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和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家限制进日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具体种类,按照《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执行。
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不满十吨,或者走私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偷逃应缴税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五万元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处罚。
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十吨以上不满一百吨,或者走私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偷逃应缴税额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处罚。
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一百吨以上,或者走私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偷逃应缴税额五十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处罚。
第十条单位犯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各罪以及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依照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处罚。
单位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以及走私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偷逃应缴税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七十五万元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偷逃应缴税额在七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偷逃应缴税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认定
本罪与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的界限
两者的区别是,前者逃避海关监管,后者则不逃避海关监管,前者处罚的是走私行为,后者处罚的是将固体废物在我国境内倾倒、堆放、处置的行为。因此,如果行为人走私固体废物并在我困境内倾倒、堆放、处置的,既构成走私固体废物罪又构成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应实行数罪并罚。
走私固体废物罪与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的界限
两者的区别在于:
(1)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主要是国家海关的监管制度;后者侵犯的则是国家的环境保护制度。
(2)客观方面不同。前者表现为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后者则不逃避海关监管。
(3)犯罪既遂形态不同。是前者属于行为犯,行为人只要走私固体废物就构成犯罪:而后者则是结果犯,要求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4)犯罪对象不同。前者走私的废物应当理解为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而后者进口的则是国家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如果将这些固体废物进口作原料,必须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
处罚
1、根据本条第3项规定,犯本罪的,应当依照本节有关规定处罚。本节有关规定,由于第151条、第152条所规定的走私行为都是针对特定的对象如枪支、弹药、假币、文物、贵重金属、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等而言的,因此,对于本罪不能依之进行处罚。另外,本法第153条也明确规定,走私本法第151条、第152条、第347条规定(走私毒品罪)以外的货物、物品的都应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本罪的固体废物属于本法第151条、第152条、第347条规定以外的货物,因此应当依照本法第153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1)走私固体废物,偷逃应缴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处罚。
(2)走私固体废物,偷逃应缴税额在1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走私固体废物,偷逃应缴税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应当指出,走私固体废物毕竟不同于走私一般的货物、物品,有时候则难以计算其偷逃应缴税额、我们认为,仍然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7月31日《关于审理非法进口废物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以走私固体废物的数量来确定刑罚的适用幅度,即:个人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不满20吨或者危险废物不满10吨的,可以按照本条规定的第(3)种情况即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走私禁止进口的废物20吨以上不满50吨或者危险废物10吨以上不满30吨的,可以按照本法第153条规定的第(2)种情况即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走私禁止进口的废物50吨以上不满200吨或者危险废物30吨以上不满100吨的,可以视为本法第153规定的第(2)种情况的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走私禁止进口的废物200吨以上或者危险废物100吨以上、可以按照本法第153条规定的第(1)种情况即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依照本法第151条第4款的规定即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根据本条第3项、第153条第2款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3、根据本法第157条第1款规定、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本法第151条第1款、第4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4、根据本法第157条第2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固体废物罪和本法第277条规定的妨害公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相关说明
一、“固体废物”的定义司法解释已明确,分为禁止进口、限制进口两类。
二、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单位犯本罪应予双罚。
三、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过失不构成本罪。
四、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补充规定已废止,应以新《刑法》的规定和最高法院2000年9月的司法解释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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