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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陈维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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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张三,原某法院审判员。
(一)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张三在审理李四诉王五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为达到让李四胜诉的目的,违规指导原告李四代理人孟某举证,并对其代理词提出修改意见,在明知李四在看守所羁押,涉嫌受贿犯罪事实与其办理的民事案件事实相交叉,属于同一法律事实的情况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未将其办理的该民事案件中止审理,而于2018年作出判决。该民事判决支持了原告李四的诉讼请求,严重干扰了李四涉嫌受贿一案的正常审理。
后来,法院作出民事裁定,认定张三作出的民事判决违反法律适用规则,确有错误,裁定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二)受贿罪(略)
【法院观点】
张三身为人民法院审判员,在民事审判活动中为徇私利,故意违反法定程序、故意错误适用法律而枉法裁判,情节严重,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审判机关的正常活动,已构成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张三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其涉嫌受贿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退缴了全部赃款,可对其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
张三犯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二、什么是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审判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哪些情形构成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1、枉法裁判,致使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枉法裁判,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3、枉法裁判,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4、伪造、变造有关材料、证据,制造假案枉法裁判的;
5、串通当事人制造伪证,毁灭证据或者篡改庭审笔录而枉法裁判的;
6、徇私情、私利,明知是伪造、变造的证据予以采信,或者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或者故意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故意错误适用法律而枉法裁判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怎么判刑?
1、情节严重的,判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情节特别严重的,判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2018)豫1722刑初58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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