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维崧律师(电话:139-2220-6869),组建的明法刑事团队,大量无罪、取保、缓刑成功案例,尤其擅长毒品、诈骗、职务侵占、非法集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等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案件辩护。&nbs... 详细>>
律师姓名:陈维崧律师
手机号码:13922206869
邮箱地址:13922206869@139.com
执业证号:14401200110249151
执业律所: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周大福金融中心(东塔)29层、10层、11层(1101-04)
检索条件
1、案例来源:Alpha案例库
2、检索日期: 2018年5月3日
3、裁判年份: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4、案件数量:10211份
5、案由:合同诈骗罪
一、2017年度全国合同诈骗案件的数量
合同诈骗罪,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
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有关扰乱市场秩序罪的裁判文书约19036份,其中合同诈骗罪共10211份,占比53.64%,大大超过了其他类型的扰乱市场秩序案件。
二、2017年度全国合同诈骗案件的地区分布
对样本裁判文书的分析,案发前五的省份依次为:江苏省、广东省、河南省、福建省、山东省。
三、2017年度全国合同诈骗案判决无罪的数量
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10211份合同诈骗案件被法院宣告无罪的共有20件。
四、2017年度全国合同诈骗案判决无罪的地区分布
对样本裁判文书的分析,20件合同诈骗案被法院宣告无罪,广东省有3件,河北省3件,四川省2件,山西省2件,辽宁省2件。
五、法院如何区分合同诈骗与民事欺诈?
合同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像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
民事欺诈行为,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是指一方当事人对他方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或者故意隐瞒事实真相,诱使他方当事人陷于认识错误需与其签订合同的欺诈行为。
即合同诈骗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的情况下,通过签订合同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而经济合同纠纷则是行为人有履行或基本履行合同的诚意,只是由于某种原因而未能完全履行,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有意违约,而使合同另一方遭受损失,从而引起双方对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发生争议。
(一)合同诈骗与民事欺诈行为的相似之处
一是都产生于民事交往过程中,并且都以合同形式出现,二是对合同所规定的义务都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三是合同诈骗在客观上表现为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合同纠纷中的当事人有时也伴有欺骗行为,四是都非法占有特定物。
(二)合同诈骗与民事欺诈行为的本质区别
两者的本质区别是行为人有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而行为人是否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主要根据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有无履行合同的能力、签订合同后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行为、行为人未履行合同的原因、行为人违约后是否愿意承担违约责任、对被害人财物的处置情况等客观事实,来推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案件索引】陈灏合同诈骗二审刑事判决书,案号(2017)粤08刑终54号
六、裁判观点分析
【案件索引】
吴松涛合同诈骗再审刑事判决书,案号(2016)粤13刑再2号
【法院观点】
原审被告人吴松涛在主观上没有刑法上合同诈骗罪所要求的非法占有海达公司财产的目的,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该纠纷是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作经营及借款行为过程中所引起的合同纠纷,纵观全案,原审被告人的行为应属民事欺诈行为,根据刑法的谦抑原则,能用民事手段解决的纠纷不宜动用刑事手段。
【案件索引】
叶某樟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案号(2015)深福法刑初字第757号
【法院观点】
被告人的行为不排除构成民事欺诈的可能,但民事法律谴责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不法行为并不意味着只要有违该原则即当依刑法对其进行非难并追责,经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双方权利义务足以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理当适用民事法律,而不应以合同诈骗罪对其定罪处罚。
【案件索引】
杨永东合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案号(2015)成刑初字第00041号
【法院观点】
虽然被告人杨永东在其经营的企业连续亏损且资不抵债的情况下,以借款为名从龙某、周某等人处取得资金4492.02万元,并将借款主要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和公司欠款等,但据此并不能得出杨永东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必然结论。本案系民事纠纷,本案五名被害人的涉案资金应通过民事途径加以解决。
【作者团队介绍】
陈维崧明法刑事团队:团队成员全部毕业于名牌法律院校,大部分律师已执业十五年以上,具有丰富的办案实践经验;团队成员精诚合作,经办的每个案件都经集体研究、选择最佳方案进行辩护,最大限度地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