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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维崧律师(电话:139-2220-6869),组建的明法刑事团队,大量无罪、取保、缓刑成功案例,尤其擅长毒品、诈骗、职务侵占、非法集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等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案件辩护。&nbs...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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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陈维崧律师

手机号码:13922206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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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4401200110249151

执业律所: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周大福金融中心(东塔)29层、10层、11层(1101-04)

合同诈骗罪

合同咋骗案控告书

  在现实生活中,关于合同咋骗相信大家都有所了解,有一些发现了合同咋骗就想要进行控告,那么关于合同咋骗控告需要准备什么样的材料和相关文件了,让我们来看看下面相关的具体内容。

  控告人:  某某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控告人: 李某                       身份证号: 被控告人: 陈某某                     身份证号: 被控告人: 张某某                     身份证号: 控告请求:

  三被控告人涉嫌合同诈骗罪,请求公安机关对本案立案侦查,依法追求三被控告人刑事责任。

  控告事实与理由:

  被控告人李某、陈某某均系控告人派往XX分公司的管理人员,被控告人张某某系     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2010年3月至2010年8月被控告人李某共向张某某借款人民币       元;   年   月至   年  月被控告人陈某某共向张某某借款人民币

  元,上述借款系被控告人李某、陈某某与张某某之间的个人借款。 2010年8月、2010年12月控告人与张某某控制的XX公司签订了2份《购销合同》,约定由XX公司供应控告人施工的   工程所需钢筋。

  后由于李某、陈某某无钱归还张某某借款,张某某要求李某、陈某某利用控告人管理人员身份,在控告人与XX公司《购销合同》履行期间,以虚增供货钢筋数量的方式将李某借款   元,陈某某借款中的     元转化为XX公司提供给控告人的钢筋款,已达到非法占有控告人资金        元的目的。李某、陈某某分别按照张某某的

  要求签收了相应的钢筋送货单,并出具了结账单,将上述个人借款

  元虚增为XX公司提供给控告人的钢筋款。现被控告人控制的XX公司到控告人公司,以李某、陈某某出具的签收单和结账单要求控告人支付虚增钢筋款       元。

  基于以上事实,控告人认为三被控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控告人与XX公司《购销合同》履行过程中,采用虚增钢筋供货数量的方式,骗取控告人资金        元,张某某到控告人公司要求控告人支付虚增钢筋款,该诈骗行为发生地为控告人公司住所地。因此三被控告人的行为已构成了刑法第224条第5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合同诈骗罪。控告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打击犯罪,特向贵局提出控告,请求贵局依法追究三被控告人李某、陈某某、张某某合同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从2011年始,控告人在**从事石材经营业务,在经营过程中认识被控告人xx。后被控告人向控告人谎称其为河南省泌阳县东方红石材总汇的股东之一,有权将卡麦金麻(黄板)石材的浙江省总代理权授予控告人。2013年10月9日,控告人委派胡^^与被控告人**签订《卡麦金麻(黄板)石材浙江省总代理合同》,合同约定:(1)被控告人授权控告人为浙江省区域的独家总代理,全面负责该地区的销售和经销商管理,代理期限为5年,从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18年10月15日止;(2)控告人须在前述合同生效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被控告人支付押金10万元,自合同终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押金返还给控告人;(3)被控告人须在前述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月至少供5000平方米A级板给控告人。合同签订后,控告人于2013年11月08日转账人民币10万元至被控告人指定的户名为##,开设于_____的账户,当天被控告人在**向控告人出具收到石材代理押金10万元人民币的收款收据。

  然而控告人将押金支付控告人后,被控告人却未能按约定发货,且经控告人多次催促后,被控告人开始不接电话或直接关机,最后干

  脆失去联系,控告人多方联系、寻找却均杳无音信。后控告人派人到被控告人所称的河南省泌阳县东方红石材总汇调查,才知道该石材总汇的所有权人根本不认识被控告人,被控告人根本不是该石矿的股东,被控告人方才明白受骗上当。

  控告人认为被控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冒用“河南省泌阳县东方红石材总汇”股东的名义和控告人签订合同,骗取控告人向其支付10万元后即逃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被控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合同诈骗罪。

  被控告人的犯罪行为严重侵害了控告人的财产权利,给控告人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故控告人特向贵局提出控告,请求追究被控告人xx合同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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