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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维崧律师(电话:139-2220-6869),组建的明法刑事团队,大量无罪、取保、缓刑成功案例,尤其擅长毒品、诈骗、职务侵占、非法集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等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案件辩护。&nbs...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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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陈维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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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

男子伪造承包合同 构成合同诈骗罪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合同的签定将随着公民之间,单位与公民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经济贸易的往来而逐步加大,合同诈骗犯罪也将呈现上升趋势。本文为大家介绍一则合同诈骗罪案件。

基本案情:

2014年2月份,徐某利用其贵港市农村电力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员工的身份,向覃某谎称其负责有公司的两项工程(分别是永安站新塘线36-52号杆段改建工程、贵港市供电局2013年10千伏配电网应急项目标段三工程),可以承包给覃某的工程队施工。

2014年4月15日,徐某便使用其伪造的“贵港市农村电力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合同专用章”,在其公司办公室内与覃某签订了虚假的《永安站新塘线36-52号杆段改建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并以合同保证金的名义从覃某处骗得人民币5万元。2014年7月23日,徐某又以同样的方式,在覃某家中,与覃某签订了虚假的《贵港市供电局2013年10千伏配电网应急项目标段三工程施工合同》,同月30日,徐某以合同质保金的名义从覃某处骗得人民币45万元,并向覃某出具了一张其伪造的公司收据,骗取覃某的信任。

案发后,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之后,徐某家属与覃某达成谅解协议,并已向覃某赔偿财物共计人民币21.6万元。

法院认为,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构成合同诈骗罪,判处徐某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

相关法条规定: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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