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维崧律师(电话:139-2220-6869),组建的明法刑事团队,大量无罪、取保、缓刑成功案例,尤其擅长毒品、诈骗、职务侵占、非法集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等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案件辩护。&nbs... 详细>>
律师姓名:陈维崧律师
手机号码:13922206869
邮箱地址:13922206869@139.com
执业证号:14401200110249151
执业律所: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周大福金融中心(东塔)29层、10层、11层(1101-04)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合同的签定将随着公民之间,单位与公民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经济贸易的往来而逐步加大,合同诈骗犯罪也将呈现上升趋势。本文为大家介绍一则合同诈骗罪案件。
基本案情:
2014年2月份,徐某利用其贵港市农村电力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员工的身份,向覃某谎称其负责有公司的两项工程(分别是永安站新塘线36-52号杆段改建工程、贵港市供电局2013年10千伏配电网应急项目标段三工程),可以承包给覃某的工程队施工。
2014年4月15日,徐某便使用其伪造的“贵港市农村电力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合同专用章”,在其公司办公室内与覃某签订了虚假的《永安站新塘线36-52号杆段改建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并以合同保证金的名义从覃某处骗得人民币5万元。2014年7月23日,徐某又以同样的方式,在覃某家中,与覃某签订了虚假的《贵港市供电局2013年10千伏配电网应急项目标段三工程施工合同》,同月30日,徐某以合同质保金的名义从覃某处骗得人民币45万元,并向覃某出具了一张其伪造的公司收据,骗取覃某的信任。
案发后,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之后,徐某家属与覃某达成谅解协议,并已向覃某赔偿财物共计人民币21.6万元。
法院认为,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构成合同诈骗罪,判处徐某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
相关法条规定: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