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维崧律师(电话:139-2220-6869),组建的明法刑事团队,大量无罪、取保、缓刑成功案例,尤其擅长毒品、诈骗、职务侵占、非法集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等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案件辩护。&nbs... 详细>>
律师姓名:陈维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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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利用签订合同诈骗钱财的案件越来越多,不仅侵犯了他人财产权,而且扰乱了市场秩序。下面通过一则案例介绍合同诈骗罪。
陈某到租车行租车后玩“失踪”,潜逃一年多被抓获,12月27日,宾川法院对陈某合同诈骗案一审宣判,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1日,被告人陈某与宾川县某租车行签订汽车租赁合同,以300元/天的价格租用李某所有的价值人民币46132元的黑色东南牌轿车一辆,支付了部分租车费用后,陈某将该车开到昆明,于2014年11月22日向某公司借款人民币10000元,并将向李某租用的东南牌轿车留置在某公司,陈某未将车辆情况告知租车行,变更联系方式后下落不明。车主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于2016年5月12日在昆明市将陈某抓获。2016年7月6日,车主李某支付给某公司人民币10000元后,将其所有的黑色东南牌轿车赎回。另查明,被告人陈某曾因犯抢劫罪、强奸罪于2003年6月22日被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2010年7月27日减刑释放。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陈某富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涉案车辆被追回并返还失主,减少了失主的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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