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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陈维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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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当今时代中关于刑法鉴定的程序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都知道在生活中发生的每一件事情的对错,都需要进行鉴定的,那么各位是否知道刑法的鉴定程序具体是什么了,让我们来看看下面相关的具体内容,了解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相关知识。

  一、委托  1、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  2、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  二、受理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如下决定:  1、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能够即时决定受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  2、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在收领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内对是否受理作出决定;  3、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退回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明理由;  4、对于函件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  三、初次鉴定鉴定机构受理案件后,应当指派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承担鉴定工作,同一鉴定事项应当由两名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  四、补充鉴定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应当对委托人请求的事项进行审查,不属《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并退回委托书。  补充鉴定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指定原鉴定人进行,也可以指派其他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进行,补充鉴定文书是原鉴定文书的组成部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  (1)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  (2)原鉴定项目有遗漏。  五、重新鉴定对重新鉴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要求委托人提供与原鉴定材料相同的材料。重新鉴定仍在原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的,不能由原鉴定人承办重新鉴定的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1)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超越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进行鉴定的;  (2)送鉴的材料虚假或者失实的;  (3)原鉴定使用的标准、方法或者仪器设备不当,导致原鉴定结论不科学、不准确的;  (4)原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  (5)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6)原司法鉴定人因过错出具错误鉴定结论的;  六、复核鉴定对鉴定结论有异议需进行复核鉴定的,其他资质较高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复核鉴定。复核鉴定除需提交鉴定材料外,还应提交原司法鉴定文书。

  1、在公安阶段,犯罪嫌疑人或者受害人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根据该条的规定,在作出鉴定结论后,比如故意伤害罪中被害人伤情为轻伤,被害人不服,认为应该属于重伤;或者犯罪嫌疑人不服,认为应当属于轻微伤,都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决定。但是鉴定结论一定要送达给受害人和犯罪嫌疑人签字!  2、在法院审判阶段:《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包括被害人和被告)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也即,在法庭上被害人对鉴定不服的可以申请法院重新鉴定;如果被告人对鉴定结论也不服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辩护人也可以申请!  公、检、法启动重新鉴定程序的条件不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启动重新鉴定程序的条件是: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提出申请,经检察长批准即可启动重新鉴定程序;公安机关启动重新鉴定程序的条件是: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即可启动重新鉴定程序,两者并不强调审查有异议的理由是否成立。而法院启动重新鉴定程序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对于当事人和辩护人等申请重新鉴定的,经审查认为可能影响案件事实认定的,而同意该申请启动重新鉴定程序。要注意的是,法院经审查认为原鉴定结论 “可能影响案件事实认定”,这就是个较抽象、灵活的概念,审判人员在司法实践中不便掌握;第二种是审判人员对鉴定结论有疑问的,可以迳行启动重新鉴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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