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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当今社会中关于医疗事故的刑事诉讼时效该怎样算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大家都知道当自己的利益受到了损害的时候是可以进行相应的刑事诉讼来为自己进行辩护的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利益,那么关于医疗事故的诉讼时效该怎样算了,让我们来看看下面相关的具体内容。

  刑法上的追诉时效,是指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在法定期限内,司法机关有权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超过法定期限,除法定的特别情况外,不得再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87条的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不再追诉。医疗事故罪的法定最高刑为3年有期徒刑,故其追诉时效的期限应为5年。  刑法第89条第1款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这里的“犯罪之日”,是指犯罪成立之日,医疗事故罪属于结果犯,以实际结果的发生为犯罪成立的必要要件,所以其犯罪成立之日,应理解为犯罪结果发生之日,对于多数医疗事故案件而言,医疗过失行为实施之后,危害结果很快就会出现,如错用药物使患者过敏性休克死亡、手术切错部位等。但也有一些案件,医疗过失行为的实施同危害结果的发生并不是同步的,而中间有一个较长的间隔时间。  在有的医疗事故案件中,医疗过失行为开始即给患者健康造成很大的损害,但在相当长的时间内,这种损害是否存在,其原因是什么,是否因医疗过失而引起,患者不一定知晓,甚至医院也可能一时无法确诊。对此,不能以医院最终确诊的时间作为结果发生之日,以此计算追诉时效期限的起点,原因明确之日同结果发生之日毕竟不是一个概念,此时仍应以事后查明的危害结果实际发生之日起算。

  在有的医疗事故案件中,医疗过失行为开始即给患者健康造成很大的损害,但在相当长的时间内,这种损害是否存在,其原因是什么,是否因医疗过失而引起,患者不一定知晓,甚至医院也可能一时无法确诊。对此,不能以医院最终确诊的时间作为结果发生之日,以此计算追诉时效期限的起点,原因明确之日同结果发生之日毕竟不是一个概念,此时仍应以事后查明的危害结果实际发生之日起算。例如医疗事故案。朱系湖北襄阳人,1973年,朱在某医院进行肠破裂缝合手术,出院后常有剧烈疼痛。1998年去医院检查,才知道右下腹有金属异物存留。原来,这是26年前那次手术中,因医务人员的疏忽留下的。该案中,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实际上在26年前就已发生了,只不过是在26年后才发现并查明。显然,该案已超过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不能再追究当事医务人员的刑事责任。但受害人仍可以请求法院追究有关人员的民事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136条第1款的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一年。”第137条又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本案中,患者在受害26年之后才知道损害自己身体健康的原因是医院的侵权行为,因此在此之后的一年内,他都可以提起民事赔偿诉讼,以主张自己的权利。 为了防止犯罪人钻时效制度的空子,并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利,刑法第88条还规定了两种时效延长制度。该条第1款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第2款又规定:“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以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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