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维崧律师(电话:139-2220-6869),组建的明法刑事团队,大量无罪、取保、缓刑成功案例,尤其擅长毒品、诈骗、职务侵占、非法集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等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案件辩护。&nbs... 详细>>
律师姓名:陈维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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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如今这个人人讲究法制的社会中,大家对于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有哪些知道吗,想i性能很多人都没有自动去了解关于这方面的知识吧,只有那些学习刑法的人才会对这些感兴趣,让我们来看看下面相关的具体内容。
证明对象是证据制度的首要问题。只有明确了证明对象,才能进一步明确由谁负责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举证责任)、如何进行证明(证明程序)、证明到何种程度为止(证明标准)。也只有明确了证明对象,取证、举证、质证和认证等一系列证明活动才能有的放矢地进行。 行政诉讼的中心任务是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因此,对被诉具体行政合法性的证明是行政诉讼活动的基础和主要内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是行政诉讼全部证明活动的中心,行政诉讼的全过程都要紧紧围绕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来进行。 行政诉讼的证明对象是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有关的事实。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要求其在实体和程序上均合法,因此,行政诉讼的证明对象既包括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有关的实体法事实,也包括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有关的程序法事实。
行政诉讼证明对象是指需要运用行政诉讼证据证明的行政案件事实。由于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主要是针对某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这样,凡与之相关的事实,就成为行政诉讼的证明对象,具体则包括:
(1)实体法事实,即由行政法律规范规定的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关的事实,主要体现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有法律依据的事实,这是因为对于行政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某些规范性文件,法官并不一定知晓,这就要求行政机关提供相关的法律依据以证明其行为的合法性;
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事实要件,如:因行政制裁引起的行政诉讼的证明对象为被制裁者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定制裁要件,因否决申请的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的证明对象为申请人是否具备获得某种许可、证件的法定条件等;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违反行政程序的事实,此乃“依法行政”的要求;
行政机关滥用职权的事实或超越职权的事实,基于这些事实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对其证明后应予以撤销。
(2)程序法事实,即与行政诉讼程序有关的事实,主要体现为:有关当事人资格的事实、有关回避的事实、因不可抗拒的原因而延误诉讼期限的事实、违反法定程序的事实、需要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事实、其它诉讼程序事实等等。
(3)证据事实。证据本身需要查证或审查属实,只有同时具备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的证据才能成为定案证据,这一点毋庸置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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