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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大家都知道如果自己被别人骂了是可以进行反驳的,但是不可以进行打架,那么大家是否知道关于刑事诉讼是否可以进行反诉了,让我们来看看下面相关的具体内容,了解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相关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
2、刑事诉讼中的反诉,是指自诉案件的被告人作为被害人控告自诉人犯有与本案有联系的犯罪行为,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要求人民法院合并审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诉讼行为。提起反诉必须具备4个条件:(1)反诉的对象只能是本案的自诉人;(2)反诉的内容必须是与本案有关的行为;(3)反诉的案件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范围;(4)反诉最迟在自诉案件宣告判决以前提出。
3、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反诉一经成立,人民法院即可与自诉案件合并审理。在这种互诉案件中,双方当事人既是自诉人,又是被告人,享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如果自诉或反诉一方申请撤回起诉,法庭在同意一方撤回起诉后,对未申请撤回的诉讼应继续审理。如果对双方当事人都必须判处刑罚,应根据各自应负的罪责分别判处,不能互相抵消刑罚。
反诉是指在一个已经开始的诉讼(诉讼法上称为本诉)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原告为被告,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与本诉有牵连的独立的反请求。该权利亦是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的重要体现,是本诉被告所享有的重要权利,是保障本诉被告人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 反诉在民事诉讼中应用的非常广泛,在刑事诉讼中却很少遇到。因为绝大部分刑事案件都是检察院起诉的,反诉的对象必须是本案原告,不能以检察院未反诉对象。公诉案件的被告人要求追究本案被害人的情况很普遍,但这不属于反诉。 案例1: 故意伤害案的被告人当庭提出,是被害人先打的我,我的伤比他重,要求追究被害人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要求追究被害人的责任,而不是要求追究原告(检察院)的责任,不属于反诉。法庭不能合并审理。而应当告知被告人:“你被打是事情无人起诉,不在我审理的范围。你可以向公安局报案,由检察院向本院起诉后,本院才能审理。”实践中常有这种情况,法院一天审理两起故意伤害案,第一案甲是被告人,乙是被害人。第二案乙是被告人,甲是被害人。两起案件分别审理,分别判决。 案例2: 抢劫案的被告人当庭陈述,被害人对我实施诈骗,我抢回来的是被骗子骗走的钱,我抢回自己的财产没有罪。 本案被告人的诉求不是针对原告检察院的,而是针对被害人的,也不属于反诉。被告人陈述抢回的是自己的钱,属于为自己做无罪辩护。对被告人陈述,法庭应当审理,如查明被告人陈述属实,应当判决被告人无罪,但不能判被害人有罪,而应当建议公安局对被害人的诈骗行为进行侦查。 自诉案件中,自诉人兼有被害人和原告人双重身份,被告人有权对自诉人提出反诉。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 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 反诉的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反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反诉的对象必须是本案自诉人; 只限于对自诉人,不能对代为告诉人或者被害人亲属提起反诉。 如甲自诉乙对自己呆傻的儿子构成侮辱诽谤罪,乙反诉甲对自己构成侮辱诽谤罪。反诉不能成立,因为甲不是本案自诉人,而是代为告诉人。乙认为甲构成犯罪,可以另行起诉。 (二)反诉的内容必须是与本案有关的行为; 有关,只与本诉的内容有关,与反诉人有关。如果反诉成立,可以冲销、折抵本诉。 (三)反诉的案件必须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 反诉的内容只限于不诉不理案件和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不包括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不包括本应当公诉但由被害人自诉的案件。 如家起诉乙侮辱诽谤,乙反诉甲抢劫、强奸,抢劫罪和强奸罪不属于自诉的范围,不能作为反诉的内容。法官应当告知反诉人:“抢劫和强奸属于公诉案件,没有检察院起诉本院不予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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