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维崧律师(电话:139-2220-6869),组建的明法刑事团队,大量无罪、取保、缓刑成功案例,尤其擅长毒品、诈骗、职务侵占、非法集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等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案件辩护。&nbs...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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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如今这个法制的社会中,关于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你们是怎样了解的了,无罪推定对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意义是什么了,各位对这方面的知识了解吗,让我们来看看下面相关的具体内容,了解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
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任何受到刑事 追诉的人在未经司法程序最终判决为有罪之前,都应被推定为无罪之人。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价值取向在于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中的合法权益,保障其在诉讼中的诉讼主体地位,使其能运用以辩护权为核心的各项诉讼权利与拥有强大追诉能力的国家追诉机关相抗衡,并借以自我保护。在这个意义上,所有公民在法律上都被推定为是无罪的,这一状态延续到诉讼中,在法院判决之前,不能仅仅根据公民涉嫌、涉诉这一事实就简单地推定公民有罪,而是否有罪应由国家公诉机关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并由审判机关最终加以认定。被告人本身并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如果公诉机关不能证实被告人所犯罪行的真实性,那么就应恢复被告人无罪公民的基本生活状态。 从十八世纪人权运动兴起以来,人权问题已成为当今世界范 围内的热点话题,人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世界各国都十分重视对人权的保护。无罪推定原则作为保护人权的一项基本原则,已被我国刑事诉讼法所采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虽然不是完整意义上的无罪推定原则,但这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巨大进步。 一、无罪推定原则的历史渊源 从历史渊源上看,无罪推定原则起源于古罗马诉讼中的“有疑,为被告人之利益”的原则,其基本含义是对有疑问的案件,应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即无罪判决。作为一种政治法律思想,19世纪中叶,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里亚在其名著《犯罪与刑罚》中首先提出了“无罪推定”的口号,他号召:“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经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正式将这一原则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其第9条规定:“任何人在未经判定有罪之前均应假定其无罪,即使认为非逮捕不可,但为扣留其人身所不需要的各种残酷行为都应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此后,无罪推定原则为欧洲大陆各国所纷纷仿效,并逐渐为世界许多国家所承认,并相继写入宪法或刑事诉讼法典中,成为一种具有世界意义的刑事诉讼法律原则。1948年联合国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11条确认:“凡是刑事控告者,在未经获得辩护上所需的一切保证的公开审判而依法证实有罪之前,有权被视为无罪。”《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第14条第2项规定:“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经依法证实有罪之前,应有权被视为无罪。”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在相关法律文件中称无罪推定原则是“人权保障的基石”。1950年签署的《欧洲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的规定:“任何受指控犯罪的人,在未依法确定其有罪之前,推定其无罪。”
一、无罪推定的历史沿革 (一)无罪推定的萌芽 无罪推定原则最早源于古罗马法中“有疑,为被告人之利益"的原则,即有疑问的案件,应做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但此原则不能称之为严格的无罪推定原则,仅仅是无罪推定思想的启蒙。 (二)无罪推定思想的形成 无罪推定思想最早应该产生于英国,其诉讼结构就是对抗式的诉讼结构,在这种结构中,原告和被告的诉讼地位平等,法官不进行任何侦查或调查,在审理过程中不对任何一方当事人进行干涉,法官以第三者的身份出现,居中裁判。这种诉讼结构有利于无罪推定观念的形成,其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是证明责任,在弹劾式诉讼中证明责任是“谁主张,谁举证”,即“谁在诉讼中主动断定某一事实,谁就必须向所在法庭对该事实做出令人满意的证明”;二是“被告人在诉讼中所有的阶段都应当受到公正平等的对待"。这已包含无罪推定的基本内容,但仅限于证据规则当中,仍只是一种有关如何证明犯罪人实施了犯罪的规则和思想。 (三)无罪推定原则的形成 将无罪推定思想真正上升为理论,并提高到人权原则地位的则是大陆法系。在早期欧洲大陆许多国家的王室法院和巡回法院中盛行纠问式的制度,在这种制度下,被告人不享有任何诉讼权利,作为诉讼客体被拷问和追究,且诉讼程序秘密进行。这一黑暗的司法制度到了18世纪,便受到了资产阶级民主启蒙思想的强烈抨击。1764年,意大利启蒙刑法学家贝卡利亚在其“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第一次完整阐述了无罪推定的法律思想:“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经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他的公共保护"。这种强调对被告人给予特殊保护的人权保护的思想提出后迅速被广泛传播,20年后的法国大革命起到推波助澜作用,并被载入法国“人权宣言",该宣言第9条规定:“任何人在未经判罪前均应假定其无罪,如非拘禁不可,法律应规定对其采取严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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