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明法刑事团队!

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您所在的位置: 明法刑事团队 >刑事辩护

团队介绍

 陈维崧律师(电话:139-2220-6869),组建的明法刑事团队,大量无罪、取保、缓刑成功案例,尤其擅长毒品、诈骗、职务侵占、非法集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等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案件辩护。&nbs...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陈维崧律师

手机号码:13922206869

邮箱地址:13922206869@139.com

执业证号:14401200110249151

执业律所: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周大福金融中心(东塔)29层、10层、11层(1101-04)

刑事辩护

民事刑事该怎样处理

  在现实生后中,一些民事的刑事纠纷涉及到款项,那么关于这些方面的案子,又该以什么样的方法处理了,这种刑事纠纷该怎样的去审理了,让我们来看看下面相关的具体内容吧,普及一些关于这方面的内容,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民间资本空前活跃,渗透到社会的各个方面。一方面民间资本促进了地区、行业的发展,尤其是小型民营企业。他们由于规模小、行业冷僻,不为人看好,因此,在银行贷款方面受到不少制约,限制了他们的发展。另一方面,由于小型民营企业发展前景存在不确定性,大起大落的情况时有发生,特别是在遭遇全球经济不景气,银根紧缩的情况下,风险就凸显出来。再有一个方面,由于借款人疏于对款项的监控管理,且数额巨大,一旦风险降临,往往不知所措。

  在民间资本空前活跃的前提下,各地小额担保公司如雨后春笋应运而生。借款利息节节攀升,有的甚至达到百分之十。虽然民间资本短期内繁荣了社会经济,促进了经济的发展,表面上一派欣欣向荣的景象。但在这虚假繁荣的背后潜伏了巨大风险,由此也引发了一系列刑事案件。如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信用卡诈骗等。

  据不完全统计,2011年下半年,人民法院受理民间借贷纠纷的案件大幅度增长。此类案件的共同特点就是涉案人数多,标的大。少则一、二人,多则数十人。一旦处理不好极易影响社会稳定。

  本文需要释明的是执行中涉及刑事案件的款项如何处理,供大家参考。

  简要案情如下:卢某等四位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执行标的近50万元。执行中,被执行人曹某提出其伙同范某、阮某共筹集资金3000多万元借给了邱某、何某,其中就有在卢某等四位申请执行人处借的款项。前不久,被执行人曹某向法院陈述,邱某因涉及刑事案件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冻结了涉案款2000多万元。卢某等四位申请执行人请求法院到公安机关协调返还被骗的款项。

  一种观点认为,公安机关可以返还被骗的款项。理由是

  2

  公安机关在刑事侦查过程中冻结了涉案物品、款项,理应返还被害人。在实践中,公安机关曾经多次开展返还被害人被盗的车辆的活动。以及犯罪嫌疑人盗窃、抢劫被害人物品被当场抓获的情况下,都是及时将被盗、被抢物品返还被害人的。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公安机关是否能够返还涉案款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特别是涉案人数众多的情况下,尤其要谨慎。正确的方法是在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向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包含移交相关证据材料以及涉案款项。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且证据确实充分,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赔偿。在人民法院判决后,各被害人依据人民法院生效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判决书领取涉案款项。如涉案款不足清偿全部被害人的财产损失,则应当由人民法院主持分配。

  1、一审审限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审限为3个月,不能延长,若3个月内不能审结,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限从法院正式立案的次日算起。)。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一审民事案件的审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2、二审审限

  人民法院审理二审民事案件一律适用普通程序,审限为3个月,特殊情况由本院院长批准延长;针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审限为30天,不能延长。

  3、再审审限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案件的审限依据适用的程序确定,按照一审程序再审的适用一审普通程序的审限,按照二审程序再审的适用二审程序的审限。

  4、不计入审限的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下列事项耽误的期间不计入审限:

  (1)公告期间,即从法院在报纸上正式发出公告之日起至公告期满的时间。

  (2)鉴定期间,即从当事人提出书面鉴定申请至鉴定机构出具正式的鉴定结论之间的时间。

  (3)处理管辖问题的期间,即从当事人提出书面管辖异议至二审法院就管辖问题作出终审裁定书的时间以及处理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

  (4)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之内的期间;

  (5)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

  (6)中止诉讼(审理)或执行至恢复诉讼(审理)或执行的期间;

  (7)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或者提供执行担保后,执行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间;

  (8)上级人民法院通知暂缓执行的期间;

  (9)执行中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财产的期间。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手机号码:13922206869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周大福金融中心(东塔)29层、10层、11层(1101-04)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