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维崧律师(电话:139-2220-6869),组建的明法刑事团队,大量无罪、取保、缓刑成功案例,尤其擅长毒品、诈骗、职务侵占、非法集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等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案件辩护。&nbs... 详细>>
律师姓名:陈维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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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这个社会中,现实而又黑暗,有些人患有不良之心,去故意伤害一个无辜的人,之后就会逃走,捉到违法的人,我们该如何为受害者进行刑事辩护了,让我们看看下面具体的相关内容吧。
在大要案刑事辩护中,律师只有明确自己是什么,能够干什么,才会更清楚要干好什么.否则在大案要案辩护中一味责怪“我讲我的,你判你的”、“法院如何判决与律师何干”种种不尽人意的“外因”,而不在“辩在于精、理在于行”的内因上下功夫,无助于律师在个案及整体执业水平提高.
“重在参与,不计胜负”作为以“成败论英雄”、以“结果论是非”的相对论,在现实生活中可作为一种自慰,却不为人们普遍接受,经济生活中一般意义上的“白猫黑猫论”,高考中的“唯分数论”均如此.但是大案要案刑事辩护则不同,“重”诉讼过程,“轻”诉讼结论,应当成为诉讼辩护行为准则. 首先,从诉讼法理而言,程序公正优于实体公正,经合法程序所产生的结论,不管是否合理,均应接受,传遍中国诉讼法学界及司法界的美国辛普生案典型意义亦在于此.自九十年代初启动的我国审判方式改革,又经1997刑事诉讼确认的庭审模式,已相当突出诉讼程序过程的独立性及重要性.
其次,从辩护制度的作用而言,律师辩护旨在为法官断案创造兼听则明的条件,律师无权断案,也无权左右法官如何断案.
再次,从诉讼证明责任及认识论角度而言,举证责任在“民”,证明责任在“官”,对同一事实控辩双方的认识会有差异,依法唯有法官才能下判,一旦判决生效,理解的要执行,不理解的也要执行. 基于以上缘由,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欲否定或改变指控内容,唯有在诉讼过程中“下足功夫”,才有可能“功夫不负有心人”,获得理想的法院裁判结论.大案要案刑事辩护,“重”诉讼过程,“轻”诉讼结论除以上所述缘由,更有以下特别需要注意之处:
l、大案要案审查要求之严厉、规格之高,不是一般刑事案件可比拟.无论在事实认定、政策理解及法律适用方面,笔者不认为作为—名辩护律师会比司法机关有更高明之处.当然人无完人,大案要案即使经过高规格的审查程序,不排除仍会存在事实证据、法律适用问题.作为一名辩护律师要提出不同于已有结论的意见,争取不同于已有结论的辩护结论为法院所采纳,应当清楚自己是什么,能够干什么,怎么干什么.不切实际的“重”结论,向当事人许诺诉讼结论,效果不是欺己便是欺人.
2、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的胜诉、败诉问题,在笔者看来,根据法律规定,辩护律师的职责是据实依法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是否采纳辩护律师的意见,取舍权在法官. 3、坚持刑事辩护优劣的正确评判标准,不以结论是非论英雄.衡量辩护律师胜诉败诉的标准应当是看他是否发现了所有应当发现的事实依据及法律适用问题;是否很好地组织运用这些问题表达出有利于被告的辩护意见;是否能审时度势地采用恰当的方式让法庭接受辩护律师的意见.律师辩护从某种意义上也可以认为是对检察机关公诉、法院判决发挥有限的监督制约作用.
对于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故意伤害罪,在确定其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标准时,可以综合考虑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认知程度、是否初犯、悔罪表现和一贯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百分之五十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在故意伤害犯罪过程中,有防卫过当或避险过当行为的,在确定其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标准时,可以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造成损害的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对于故意伤害罪的预备犯,在确定其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标准时,可以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性质、实施程度和危害程度等情况,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对于故意伤害罪的未遂犯,在确定其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标准时,可以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如果属于实行终了的故意伤害罪未遂犯,可以比照故意伤害罪的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百分之四十以下;如果属于未实行终了的故意伤害罪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百分之五十以下。
对于造成损害结果的故意伤害罪中止犯,在确定其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标准时,可以减少基准刑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对于从犯,在确定其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标准时,可以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对于故意伤害罪的胁从犯,在确定其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标准时,可以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被胁迫的程度、实行犯罪中的作用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百分之六十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对于未区分主从犯,但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的故意伤害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确定其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标准时,可以减少基准刑的百分之三十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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