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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陈维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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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什么是正当防卫?

摘要:最近,大家都被一则“辱母杀人案”的新闻刷屏了。引爆舆论的有一审法院关于“正当防卫”的判断。那么,什么是正当防卫?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

一、正当防卫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的规定,只有同时具备下列五个要件才能构成正当防卫:

1、起因条件:不法侵害现实发生

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3、主观条件:具有防卫意识

4、对象条件:针对侵害人防卫

5、限度条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下面通过一则案例分析:

【案例】一天晚上,田某从同学家归来,路过一条偏僻的胡同时,从胡同口处跳出一个持刀青年黄某。黄某把刀逼向田华并让他交出钱和手表。田某扭头就跑,结果跑进了死胡同,而黄某持刀紧随其后,慌乱害怕中,田某拿起墙角的一根木棒。向黄某挥去,黄某应声倒下。田某立即向派出所投案,后经查验,黄某已死亡。

【问题】田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为什么?

【分析】田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根据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本案中,田某对正在进行持刀抢劫的黄某采取防卫行为,将之打死,属于正当防卫。

二、特别防卫

中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这一规定,特别防卫权的行使,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第一,客观上存在着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这是行使特别防卫权的前提条件;

第二,严重的暴力犯罪是正在进行中的,这是行使无限防卫权的时间条件;

第三,防卫行为只能是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的,这是行使无限防卫权的对象条件。

在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情况下防卫人因防卫行为至不法侵害人伤亡后果的,即使造成重大损害的,仍为正当防卫而不属于防卫过当,应受法律的保护而不负刑事责任。

这主要是因为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对社会及公民的危害性非常严重,而且制止这些犯罪的难度非常大,新刑法特别如此规定,有利于鼓励公民同那些极端犯罪分子作斗争,使广大公民更有利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看下面一起特别防卫案件:

【案例】被告人由某,女,29岁,农民。1998年3月15日,村民承某见由某的丈夫外出打工,当晚窜入由家,欲行强暴,由某挣扎中摸到枕下一把剪刀,然后不顾一切往承某身上猛刺。承某胸部、腹部多处被刺当场死亡。

【问题】由某的行为是否是防卫过当?

【分析】本案中,被告人由某,当自己的性权利和人身安全受到严重侵害的时候,为了自救将承某当场刺死,其行使的是特别防卫权,属于正当防卫,而不是防卫过当,依法不负任何刑事责任。

三、防卫过当

中国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防卫过当具有两方面的特征:

一方面,在客观上表现为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并造成了重大损害;

另一方面,其主观上具有罪过心理。

请看下面一则防卫过当案例:

【案例】孙某亮,男,19岁。某晚孙某亮和蒋某平去看电影。见郭某祥及郭某平、马某全三人纠缠少女陈某、张某。孙某亮和蒋某平上前制止,与郭某祥等人发生争执。蒋某平打了郭某祥一拳,郭某祥等三人逃跑。孙某亮和蒋某平遂将陈某、张某护送回家。此时郭某祥、郭某平、马某全召集其友胡某等四人,结伙寻找孙某亮、蒋某平,企图报复。发现孙某亮、蒋某平,郭某祥猛击蒋某平数拳。蒋某平和孙某亮退到垃圾堆上。郭某祥继续扑打,孙某亮掏出随身携带弹簧刀照郭某祥左胸刺了一刀,郭某祥当即倒地;孙某亮又持刀空中乱划了几下,便与蒋某平乘机脱身。郭某祥失血过多,送往医院途中死亡。

【问题】孙某亮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应否负刑事责任?

【分析】孙某亮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不是正当防卫,应当依法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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