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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盗窃财物少竟放火泄愤被判死缓

摘要:黄某三次入室盗窃,因不满盗得财物太少而多次放火泄愤,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黄某被判处死缓。那么,适用死缓需具备哪些条件?下面请看关于死缓的一起案例:

基本案情:

黄某三次入室盗窃,因不满盗得财物太少而多次放火泄愤,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达人民币12537809元。日前,经福建省高院复核,核准了宁德中院审判的造成1253万元特大损失被害商户达60人的放火、盗窃刑事案件,核准宁德中院以放火罪、盗窃罪并处执行被告人黄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的刑事判决。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12月8日凌晨1 时许,被告人黄某潜至宁德市蕉城区柏林城20号黄加明经营的“开心宝贝”童装店门口,徒手破坏卷帘门,钻进店内盗走两张一元面额的美元,一张十元面额的港币及五十余元硬币,后将点燃的烟头弃于店内塑料袋上,见塑料袋点燃后逃离现场,造成店内所有货品被烧毁,经宁德市蕉城区价格认证中心估价,损失达人民币 354900元。

次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潜至宁德市蕉城区锦福城二区二楼林英生经营的“时尚空间”服装店门口,以同样的方法进入店内盗走硬币十几元,因不满盗得财物少,便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引燃店内衣物后逃离现场,造成店内所有货品被烧毁,经宁德市蕉城区价格认证中心估价,损失达人民币92930元。

同月14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黄某潜至宁德市蕉城区锦福城一区二楼陈家财经营的服装店门口,以同样的方法进入店内盗走硬币十几元,因不满盗得财物少,便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引燃店内衣物后逃离现场,造成锦福城一区二楼部分商铺及三楼B栋102室发生重大火灾,过火面积达1800平方米左右。经宁德市蕉城区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烧货品损失达人民币 12089979元。

另查明,被告人黄某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8月7日被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2010年7月1日刑满释放。

案情分析: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三次入室盗窃,因不满盗得财物太少而多次放火泄愤,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达人民币12537809元,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盗窃罪,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黄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因放火给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经济损失应予以赔偿。

据此,宁德中院判决被告人黄某犯放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相关法律知识:

适用死缓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罪该处死;二是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死刑的。

死缓的处理方法

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有以下四种处理方法:

1.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2.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

3.如果属于故意犯罪,情节严重,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4.如果是累犯以及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可限制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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