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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陈维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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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某些虚构的事实,足以损害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那么在网络上发表实名举报文章的行为构成本罪吗?下文为您详细介绍。
案情介绍
自诉人李某系灵璧县教育体育局工作人员。2011年初,被告人胡某、张某、季某与赵某及李某经协商达成投资入股开办寄宿制灵璧英才学校(下称英才学校)协议,李某以其弟弟李某某名义在该协议上签字。在英才学校运营过程中,李某与被告人胡某、张某、赵某、季某产生矛盾。2014年10月27日至同年11月1日,被告人张某等人用英才学校的电脑,在灵璧论坛上注册用户名“灵璧骑士精神”,署胡某、张某、赵某、季某的实名发表《举报:灵璧教体局官员李某能强制入股民办学校吗?》、《灵璧教育系统的官员能否入股其监督管理的企业》、《回顾李某事件》等文章,宿州在线、网络天下等网站均有点击浏览。
李某认为,四被告人捏造事实,在网络上恶意传播,严重损害自诉人的名誉和人格,行为构成诽谤罪,请求依法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并判决赔偿自诉人精神损失5万元,删除网上诽谤信息、公开道歉、恢复名誉。
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胡某、张某、赵某、季某的行为不符合诽谤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判决被告人胡某、张某、赵某、季某无罪,驳回李某诉讼请求。李某不服,提起上诉。
法院二审认为,李某以其弟弟李某某名义与四原审被告人协商办学,虽然李某在投资协议上签署李某某的名字,但李某实际参与了学校管理,收取了其他合伙人缴纳的投资款,在英才学校对外餐饮招待、住宿等费用支出单据上签署姓名。四原审被告人与李某在经营学校期间产生矛盾后,实名向纪委、教育主管部门等反映李某问题,在网络发表实名文章,没有虚构撰写或使用不当言论恶意污蔑李某人格和名誉。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据此,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该案二审承办法官说,根据法律规定,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某些虚构的事实,足以损害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是否构成诽谤罪的关键是是否故意捏造、虚构事实。该案中,四原审被告人与李某在经营学校期间产生矛盾后,实名向纪委、教育主管部门等反映李某问题,在网络发表实名文章,没有虚构撰写或使用不当言论恶意污蔑李某人格和名誉。因此,四原审被告人行为不符合诽谤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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