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维崧律师(电话:139-2220-6869),组建的明法刑事团队,大量无罪、取保、缓刑成功案例,尤其擅长毒品、诈骗、职务侵占、非法集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等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案件辩护。&nbs... 详细>>
律师姓名:陈维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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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4401200110249151
执业律所: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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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法生产、销售“伪基站”设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1、个人非法生产、销售“伪基站”设备3套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2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生产、销售“伪基站”设备10套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1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5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2年内曾因非法生产、销售“伪基站”设备受过2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生产、销售“伪基站”设备的。
二、非法生产、销售“伪基站”设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个人非法生产、销售“伪基站”设备15套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2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10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生产、销售“伪基站”设备50套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7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25万元以上的;
三、非法生产、销售“伪基站”设备,经鉴定为专用间谍器材的,以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依法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设备案件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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