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维崧律师(电话:139-2220-6869),组建的明法刑事团队,大量无罪、取保、缓刑成功案例,尤其擅长毒品、诈骗、职务侵占、非法集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等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案件辩护。&nbs... 详细>>
律师姓名:陈维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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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4401200110249151
执业律所: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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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予立案追诉:
1.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2.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2年内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的;
(2)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行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非法经营国际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怎么判刑?
1、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2、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3、经营数额或者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接近100万元,2年内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4、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5、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6、经营数额或者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接近100万元,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行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非法经营国际或港澳台地区电信业务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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