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维崧律师(电话:139-2220-6869),组建的明法刑事团队,大量无罪、取保、缓刑成功案例,尤其擅长毒品、诈骗、职务侵占、非法集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等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案件辩护。&nbs... 详细>>
律师姓名:陈维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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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集资诈骗罪是企业经营中常见的犯罪类型。近年来,多位企业家因集资诈骗落马,比如2014年,江苏常熟跑路美女老板顾春芳非法集资17.7亿元以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2012年,原浙江本色集团法定代表人吴英非法集资7.7亿以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一、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张小雷,钱旺集团董事长,钱宝网CEO,钱宝网实际控制人。
2010年12月,2012年7月,被告人张小雷用线下非法集资的资金在南京市设立由其实际控制的江苏钱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南京钱宝信息传媒有限公司,并以上述二公司为依托组建完善“钱宝网”,以常态年化收益率20%至60%左右不等的高额回报为诱饵,通过在“钱宝网”上“交押金、看广告、做任务、赚外快”的方式,在线上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其间,张小雷隐瞒将集资款少部分用于生产经营,大部分用于以新换旧、个人挥霍消费等事实;通过设立或收购关联公司,对外夸大经营规模和投资价值、赞助相关活动等方式,骗取集资参与人的信任,持续进行非法集资,至案发时造成线上集资参与人巨额本金未归还。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小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应依法惩处,张小雷具有自首情节,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追赃挽损,当庭认罪悔罪,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
判处张小雷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亿元。
二、集资诈骗罪如何认定?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下列情形之一的,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1、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2、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3、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4、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三、集资诈骗罪怎么判刑?
1、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2、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3、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案例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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