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维崧律师(电话:139-2220-6869),组建的明法刑事团队,大量无罪、取保、缓刑成功案例,尤其擅长毒品、诈骗、职务侵占、非法集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等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案件辩护。&nbs... 详细>>
律师姓名:陈维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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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440120011024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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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有一些人会因为某些原因涉及到了经济犯罪,但是想为自己洗脱罪名,只能请律师为自己进行辩护,关于经济犯罪的辩护技巧有哪些了,让我们来看看下面相关的具体内容。
经济犯罪,顾名思义,即经济方面的犯罪或涉及经济的犯罪。然而,这样的理解又太过庸俗。我们认为,经济犯罪,是指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管理秩序,依刑法规定应受到刑罚惩罚的行为。具体包括: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走私犯罪,妨害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涉税犯罪,金融诈骗犯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扰乱市场秩序犯罪等。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犯罪发生的频率非常高。因此,经济犯罪的辩护也成为出庭律师的经常和必要。
然而,由于经济犯罪主体一般都具有的身份性和范围性,对律师辩护提出了很高的要求。针对控诉机关的指控,辩护律师能否抓住本案要领,能否在国家公权力的威慑下发现证据、提取证据、对证据进行质证,就需要辩护一方发挥主观能动性,以法律赋予的权利,通过正当合法的途径与控诉方展开对抗,以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一) 关于犯罪数额和数量。犯罪数额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最重要的客观标准之一。能够准确把握刑法中规定的各类具体经济犯罪中有关数额和数量的不同要求。
首先,律师能比常人更加迅速地寻找到法条;
其次,律师能将查找到的法条准确应用于日常工作之中。
但是,很多人甚至是很多律师,并没有发现律师与普通人的这种“实质差别”。尤其是现在,很多律师在进行对外宣传与推广的演讲过程中,习惯于按照法条照本宣科。比如,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不签书面劳动合同,即要支付双薪。对于这个规定,即便律师不说,普通人也能通过许多途径查找得到。法条的内容不具备任何神秘的色彩,因此,仅仅停留在宣读法条这一层面上,根本没有多少用处。
当对法条的理解不存在分歧时,对法条在规范意义上的合法与非法的解读是没有实质意义的。当然,如果在具体案件中,特别是在刑事案件中,控辩双方对于法条的理解存在偏差,或者说,主审法官对于法条的具体含义并不理解,那么此时,对于法条的解读便是必要的。但是,如果控辩双方对于法条的理解基本一致,那么此时对于法条进行重复的宣读便是多余的。在这种情况下,律师应该从其他方面下手,寻找其他突破口。对律师而言,法条的解读到底有没有用,简单来讲,具体要看是否对当事人有帮助,因为,正如我在之前的演讲中多次提及的,律师开展的所有工作始终都是以当事人的利益为中心的。当然,这里所说的“解读法条无意义”是建立在律师对于法条已经是“胸有成竹”这个基础之上的。
在实务中,还不要过于相信书斋里的法学理论:
相信在座各位应该也有很深的感触,我国的法学教育,在一定程度上是脱离实际的。对此,令我印象十分深刻的是本人研究生阶段与一位师兄的一次谈话。这位师兄在律所以及法院实习过,但是,他最终 “选择”了留校任教。当我问及他为什么留校任教时,他非常无奈地对我说:“我只能当老师!虽然我从小到大成绩都十分优秀,但是,当我踏足社会时,我却发现我完全无法适应这个‘新环境’。唯一能有我一席之地的,也就只有学校这方‘净土’了。”
我和法学界、教育界保持比较密切的联系,在与他们的交流过程当中,隐约发现,我们
国家的法学教育是脱离实际的。他们停留在纯粹的理论研究而没有考虑到现实的种种限制。在某种程度上,作为“传道授业解惑者”的大学教授们,其对学问钻研得越深,则越发远离现实社会。最要命的是:由于大学教授通常是博览群书,文采飞扬,言辞能力和写作能力非常的强,能把与实践脱节的理论包装得非常的好,或用优美的语言将之形成文字,或开讲座授课,将一个法律问题进行完美的理论阐释。这种经过“五星级”包装的废料在实践中更易误导社会,甚至祸国殃民。正如我在之前的几次讲座之中所强调的,在企业管理的过程中,包括律师服务过程中,口才与文采并不能弥补实质内容贫乏的缺陷。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走进一个“徒有虚表”但仍旧“自以为是”的怪圈,那么,文采越好则越麻烦。
在我们的职业生涯中,经常看到一些“教授型”律师犯一些低级错误。如他们往往把法庭当作课堂,把法官当作学生,不断地给法官“讲课”,但是,其中很多东西对于最终判决结果而言,是毫无用处,甚至是适得其反的。这里,我仅仅是针对一种现象,无意对他人进行攻击,请不要对号入座。
我在读研究生之前,职业规划是这样的:研究生毕业后做大学教师,同时当一名兼职律师,通过理论与实际相结合以不断提升自己。但是,后来经过许多方面的接触与了解,我发现,在学校中从事理论研究及教育工作,在很多情况下很难找到与实务联系的“契合点”。特别是在我从事律师职业之后,感觉到,即便同为律师,大学教授的办案方法与专业律师相比,差别很大。他们之间的差别就如医学院中从事理论研究工作的医学教授与具备丰富临床经验的一线医生之间的“差距”一样。
因此,突破法条和理论的窠臼,是成为一名真正律师的要件之一。
除此之外,有所“弃”必有所“扬”,增强自身实战经验的积累便是“完整的律师”的第二个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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