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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维崧律师(电话:139-2220-6869),组建的明法刑事团队,大量无罪、取保、缓刑成功案例,尤其擅长毒品、诈骗、职务侵占、非法集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等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案件辩护。&nbs...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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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陈维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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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

经济犯罪预防对策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都非常关注经济犯罪这一方面的案件,经济犯罪对于一个国家而已是可耻的,是要严厉打击的,那么打击经济犯罪有什么样的对策了,让我们来看看下面相关的具体内容。

  浅谈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特点、成因及打击对策 改期开放以来,我国逐步完成了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转变,进入了经济建设的高速发展期。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改革进程逐步加快,经济犯罪对社会经济的危害性也开始逐渐显现并日益加深。经济活动日益多样化,市场经济自由、宽松的投资发展环境给各种经济主体提供了极具潜力的发展空间,同时也诱发和滋生了经济犯罪活动。随着公安机关打击经济犯罪力度的加大,不法分子也不断尝试、创新犯罪方法和手段,各种新型经济犯罪层出不穷,尤其是涉众型经济犯罪呈多发态势,直接损害了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不仅严重干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对社会的和谐稳定也构成了严重威胁。因此,严厉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维护经济安全,已经成为公安经侦部门一项重要责任和政治任务。

  一、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特点: 涉众型经济犯罪,是指经济犯罪案件中被侵害对象众多,在一定地域时空范围内涉及面广的案件,较为常见的有集资诈骗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合同诈骗案、非法经营案,以及特定职务犯罪案件等。涉众型经济犯罪除一般经济犯罪案件的特点外,还具有以下特点: (一)受害人多,涉及面广,金额巨大。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涉及人员众多,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集群效应明显。由于受害者有着相同或相类似的诉求,容易形成共鸣,报案或询问案情时蜂拥而至,上访时成群结队;二是缺乏理性,易受影响。由于被侵害人急于挽回经济损失的心态,往往将道听途说的信息信以为真,甚至表现为情绪激动,语言偏激;三是易引发媒体关注。涉众案件在一定范围内造成了巨大的影响,各类媒体会对案件的有关情况竞相报道,有的被害人还会主动寻求媒体,试图扩大影响,引起有关政府部门的关注。从涉及范围来看,涉众型经济犯罪触角不仅延伸到农业、养殖业、房地产、医药、文化、旅游等各行各业,受害群体范围也不断拓展,从下岗职工、退休老人等弱势群体到具有较高自我保护意识的机关公务员、城市“白领”等,几乎涉及社会阶层各个层次。从表面看,受害者个体的经济损失相对较小,金额在几万至几十万元不等,但由于个案的受害者数量较多,因此往往造成每个案件涉案总的损失金额巨大。

  (二)手段多样,虚假许诺,煽动性强。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犯罪手法越来越狡诈、越来越具有欺骗性,有些犯罪甚至还呈现出公开、半公开发展的态势。为给犯罪活动披上合法外衣,不法分子往往成立公司,办理完备的工商执照、税务登记等手续,以实际经营活动掩盖其非法目的。不法分子往往会利用行业领域中的行规或潜规则中的漏洞,实施犯罪活动。如利用发包工程类的合同诈骗,犯罪分子利用的是施工建设单位急需工程项目的心态,及时抛“砖”引“玉”;在以投资为名骗取相关费用的诈骗案件中,犯罪分子针对的是急需扩张,资金需求量较大的企业。一些公司采取在豪华写字楼租赁办公地点,聘请名人做广告、办理公证、投保等方法,骗取群众的信任。不法分子为吸引更多的群众,编制各种名目,往往以高额回报为诱饵来诱惑和煸动群众骗取资金,使群众对犯罪分子所设置的陷阱毫无提防,并在受害后仍积极帮助犯罪分子扩大影响,成为宣传的“幌子”。

  (三)矛盾尖锐,对抗性强,处置困难。实践表明,涉众案件的追赃率往往较低。由于涉及的被侵害对象众多,有的受害人家庭经济比较困难,当犯罪分子将先期获得的犯罪收益用于犯罪活动的再继续,至涉众案件案发时,部分甚至大部分的被骗资金已被耗费于犯罪活动中,犯罪嫌疑人也早已负债累累,资不抵债、甚至携款潜逃,即使尽力追缴犯罪所得,也难以弥补被害人的损失时,受害人因经济损失巨大,在心理盲目无助的情况下,极易受他人煽动,常常串联群体上访,三天两头到相关部门投诉、询问、质问,情绪激烈,甚至聚众冲击政府机关,给政府施加压力,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影响恶劣。由此引发相应的解释、接待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非侦查任务较重,牵涉的警力较大,侦查部门往往不能够专注于侦查进程本身。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和变化,刑事犯罪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特点。经济犯罪就是在这种新形势下出现的变化最大的一种犯罪形式,经济犯罪案件的增长速度明显高于其他刑事犯罪案件,其中涉众性经济犯罪较为突出。根据公安部的界定,涉众型经济犯罪,指涉及众多的受害人,特别涉及众多不特定受害群体的经济犯罪。主要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传销、非法销售未上市公司股票等经济犯罪活动。另外,在证券犯罪、合同诈骗犯罪、假币犯罪、农村经济犯罪活动中也有类似涉众因素存在。涉众性经济犯罪案件给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严重破坏经济秩序,降低政府公信力。特别是在目前的全球经济危机日益蔓延形势下,更容易使金融、证券市场以及各商贸领域的经济活动产生波动,引发大量不安定事端,直接危及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  目前,从涉及的领域来看,涉众型经济犯罪几乎触及到了社会生活中的各个行业,涉及农业、养殖业、房地产、医药、文化、旅游等诸多领域。从活动地域来看,涉众型经济犯罪已呈现出由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逐步渗透到经济较为落后的中西部地区、由城市蔓延到农村的态势。从犯罪手法上看,手法多种多样,而且花样不断翻新,有以养殖、种植、合作造林等为名目的“联营入股返利”,以促销为名的“消费返利”,以教育储备金办学、造林投资“绿色银行”等为名目的集资,以专卖、代理为名进行的传销以及利用互联网为中介进行的“网络传销”等等。相应的犯罪形式主要表现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非法经营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合同诈骗罪,出售假币罪等。另外,当前涉众型经济犯罪的隐蔽性、组织性较强。因为为给犯罪活动披上合法外衣,不法分子往往成立公司,办理完备的工商执照、税务登记等手续,以实际经营活动掩盖其非法行为。 防范和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首先是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增强公民防范意识,其次是要充分发挥执法职能作用,有效实现对涉众型经济犯罪的防范和打击。 由于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犯罪手法越来越具欺骗性,有些犯罪甚至还呈现出公开、半公开发展的态势,因此,对该类犯罪的防范,首先必须大力加强防范宣传工作,逐步提高公民防范意识和能力。作为公民个人而言,要不贪利、不侥幸、不盲从,理性投资,增强自我保护意识,自觉抵制和远离非法集资、传销等,不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实践中,涉众型经济犯罪常常造成被害人生活无着、谋生困难的严重后果,极易诱发被害人群体上访、请愿、集会甚至实施过激行为,酿成恶性群体事件,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稳定,所以加强对此类犯罪的防范宣传尤为重要。 在加强对公民进行防范宣传的同时,对于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惩治与防范主要还是通过有效的执法来实现。一要严格执法,确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实践中,存在着一些司法、执法机关往往只关注经济犯罪的“经济效益”而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以罚代刑、罚过放人、处罚偏轻的问题,这一方面不利于防治涉众型经济犯罪甚至会助长犯罪,另一方面还有可能对立法造成不良的影响,比如立法者可能会认为经济领域犯罪屡打不绝的原因是因为刑罚设置偏轻,那么立法上就有可能采取严刑峻罚,其结果必然导致刑罚超量投入。因此,加强严格公正执法意义重大,必须下大力气解决。二要打破地方保护主义,加强地区间的司法合作。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科技、交通、通讯的发展,跨地区间的涉众型经济犯罪更为突出,从而加强地区之间的刑事司法合作显得极为必要。各执法部门必须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协调一致,严格依照法律办事,消除各地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思想,切实通力合作,协同作战,共同打击和防范涉众型经济犯罪活动。三要建立起发现、揭露、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网络。要建立、健全“经济犯罪举报中心”,并与金融、税务、审计、工商、纪检、监察等部门建立起一套多种形式的社会联系制度和案件移交制度,形成发现、揭露、打击经济犯罪的社会合力。四要做好经济犯罪的预测工作。做好对涉众型经济犯罪的预测工作可以使司法机关对这类犯罪的司法对策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提高司法工作的成效,同时将涉众型经济犯罪发展趋势、特点、类型等进行宣传,可以使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做好涉众型经济犯罪的预防工作。五要加强司法机关自身建设,增强打击经济犯罪的力量。要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办案,并

  在人力、物力、财力上予以大力支持,从而为刑事司法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环境。要注重对办案人员的业务培训,使他们及时学习市场经济的专业知识,如产品、投资、金融、保险、税收、知识产权、广告、期货、破产以及电子计算机等方面的知识,提高打击各种新型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水平,使侦查、检察、审判工作能适应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新情况,向专业化、知识化迈进。 总之,由于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变革和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重大的、带全局性的矛盾和问题这一产生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经济根源在短时期内难以消除和解决,加之当前愈演愈烈的全球金融危机形势,为确保经济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各级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积极防范和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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